“品牌方”也得担责!这家机构加盟店无力退款被判了
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品牌”的价值。一个大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和更多的保障。随着品牌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也应运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却遭遇了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加盟店忽然关停
消费者维权退费难
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也为“聪聪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聪聪宝贝创智中心”等与“聪聪宝贝”品牌相关的名称。
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彤彤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并由彤彤作为甲方、“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为乙方,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乐宝公司在该合约书落款处盖公章。同日,甲方向“聪聪宝贝创智中心”账户支付全款,乐宝公司开具收据。
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
2020年2月,乐宝公司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后,向其发送《幼儿家长缴费情况和课时消耗统计表》,载明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此时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冲着“聪聪宝贝”这个知名早教品牌签的约,却遭到了加盟店停业关门、退费困难的情况。
李先生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合同解除?剩余课程费需退还
一审
一审中,李先生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聪聪宝贝”公司作为甲方、乐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五年,约定“甲方将甲方拥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权的产品、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VI形象设计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协议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约后,“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000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聪聪宝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授权“挂名”未尽监管职责需担责?维持原判
“聪聪宝贝”公司认为,其与乐宝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聪聪宝贝”公司会对加盟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做到在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
故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聪聪宝贝”公司与乐宝公司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内部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乐宝公司取得相应授权后,其经营面对广大消费群体。而消费者在选择早教服务时,更多的是基于对于品牌的信赖而接受服务。
本案中,乐宝公司开设早教机构,挂牌为“聪聪宝贝”,纵观其整个宣传、签约及提供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并无法明确知晓早教中心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谁。对此,作为实际经营者,乐宝公司显然有其责任。与此同时,作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对门店日常签约、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聪聪宝贝”公司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者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有效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
基于此,消费者主张“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聪聪宝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案后余思
此次“聪聪宝贝”公司共涉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近年来,品牌加盟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常常一头雾水,对品牌的好感度也大打折扣。
纵观整个消费市场,不论是培训行业还是其他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发展品牌、扩大影响力,更应注重其经营的规范,在树立品牌口碑、拓展市场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加盟店的企业,更要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树立大品牌该有的形象,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品牌授权和市场运营,与被授权方共同努力,有效保障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稳步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学习
2007年1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列》是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其中明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封面图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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