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孩在培训班被打,家长索赔2万元被拒:这道题确实不难狗都会
浙江,杭州。李先生的儿子在上课时,因为老师布置的一道题,一个同学没有做出来,他就说了一句:狗的主人。然后那位同学就把李先生儿子的头往课桌上撞了几下,为此,他要学校退费,并赔偿2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该校拒绝了。
李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周末在一个培训机构学电脑编辑。李先生的儿子比较聪明,所以老师布置的作业完成得比较快。
当时在课上,老师出了一道比较简单的题,李先生的儿子早早就做完了,然后坐在课桌上玩他的魔方。随后老师问另外一位同学做完了吗?
那位同学回答说没有做完,然后老师就跟同学说这道题挺简单的。
而这时,李先生的儿子看到同学这么简单的题都做不出来,就想开玩笑地说一句:狗都会,但是他停顿了一下,说成了狗的主人。
谁知道那位同学听了之后情绪很激动,就气呼呼地走到李先生儿子跟前,抢过李先生儿子的魔方,摔到地上,李先生的儿子有点心疼魔方,跟同学说这魔方要550元呢。
可同学正在气他心头上,这时老师也赶了过来,但是她没有及时拉开这两个孩子。随后这位同学摁着李先生儿子的头,往课桌上撞了几下,而这时老师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就赶紧阻止,把那位同学骂回座位去。
事情发生之后,李先生的儿子送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轻微伤。而李先生知道自己的儿子出事以后,就从外地赶回来,还被在酒店隔离了七天,才得以回家处理此事。
虽然因为这件事情,那位同学的家长也向李先生和李先生的儿子道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李先生对此事感到很不满。他觉得自己的儿子在此事当中受到很大的伤害。并且李先生认为发生此事,学校有很大的责任。
于是他要求学校退还已报课程的费用,并且赔偿儿子的精神损失为20000元。对此,该校认为,李先生提出的要求有些过分,他们表示可以适当的赔偿,但不同意两万元的赔偿。
为此,李先生找来了调解员,李先生表示为了此事,他请了七天的假,这来来回回的车费还要包括住酒店的费用,以及误工费,这都花了不少钱,所以需要该校赔偿两万元。
而双方也在为赔偿事宜还在协商当中。
1.李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那么他的同学应该也是这个年龄。而这个年龄的孩子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孩子在学校当中做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确实让家长觉得很头疼。
在这件事情中,造成李先生儿子的人身损害,首先要明确到底是那位同学的责任还是学校的责任。只有确认清楚责任之后,李先生才可以要求相关的赔偿。
2. 对于这位同学来说,在这件事中,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也是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个阶段的孩子,如果犯错,做了违法的事情,是不需要受到治安处罚的。
但是李先生的儿子在此事当中,由于这位同学摁着他的头撞了课桌几下,已经造成了李先生的儿子受到轻微伤。
在这里判断这个同学是否要受到治安处罚,则要看这位同学是否年满14岁,如果年满14岁依然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如果没有满14岁,和李先生的儿子一样13岁,那么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因此如果这位同学和李先生的儿子一样的年龄,那么这位同学是不需要受到治安处罚的,但是作为他的监护人,需要对这个孩子严加管教。
3.作为这位同学的监护人,也就是对于这位孩子的父母来说。在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孩子的父母带着孩子,上门给李先生和他的儿子道歉。
并且表示愿意赔偿摔坏魔方的损失费以及李先生儿子的医药费。对于这位同学的家长,他们的做法是应该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在这件事情当中,虽然孩子可能不需要给予治安处罚,但是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4. 李先生的儿子是在学校范围内,被其他同学造成人身损害,由于当时老师是在场的,但是她没有及时阻止两个孩子发生这样的事情。
因此学校对于此事是有责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提出退课程费和两万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李先生依照当时发生的情况,老师并没有及时阻止这件事情的发生,所以造成自己的孩子受到人身损害,这样的情况可以认定该校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所以该校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虽然该校需要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李先生要求该校赔偿多少,那么该校就需要赔偿多少。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可以提起诉讼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发生这件事情之后,对于李先生提出的退课程费,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对于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却有些不太合理。
因为李先生把自己的路费,住住宿的费用以及误工费也算在里面,而这些不属于孩子的精神损失方面,所以明显不太合理的。
对于孩子的精神损失方面,如果此事对孩子的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那么学校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于13岁的孩子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李先生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是应该的。
但是更应该在这件事上,让这两位孩子面对这件事情,然后做出正确的引导,让这两位孩子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知,这样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对于李先生的儿子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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