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开设托班
近日,市卫健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我市托育服务工作水平。
《通知》明确了托班开设条件,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幼儿园可申请备案开设托班:满足辖区内3至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2至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依法依规办学,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收费现象;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托班教师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保育师)资格证;有符合2至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教育课程。
《通知》适用于汕头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的面向2至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可自愿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备案,填写《汕头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报所在区(县)教育局。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核后,幼儿园应当根据《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改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内容的通知》(汕市卫专函〔2021〕86号)的指引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通知》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对幼儿园开设托班却未备案等违反托育服务相关规范行为的清查工作,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责令幼儿园落实整改,对拒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依法处罚和责令其停办托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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