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之房产中介篇:7.恶意网签,造成损失要赔偿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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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要旨:

  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房屋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勤勉、如实报告等义务,应当遵循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进行房屋中介服务。擅自授意撤销网上备案合同,后又隐瞒了该网上备案合同已被撤销,等重要事项,未尽到居间人审慎、勤勉及如实报告义务,客观上促使了案外人将该涉案房产再行买卖他人,损害了原告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情介绍:

  2016年8月10日,经被告YJ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就购买案外人XGM的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三村360号 XXX室房产事宜,三方签订《购房定金居间协议书》。2016年9月11日,经被告YJ事务所安排通过被告志远公司,原告与案外人XGM签订网上备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YJ事务所、志远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撤销了上述网上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原告隐瞒了案外人徐妹根另行买卖本案涉案房产的事实。2016年10月25日,通过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案外人XGM另行与他人签订该涉案房产网上备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涉案房产买卖过户至他人名下。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居间义务,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有关的《购房定金居间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与案外人XGM)、《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案外人XGM与案外人张炜武、高敏)、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17)沪0116民初1057号案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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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告起诉:

  1、判令被告YJ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志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YJ事务所间存在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被告YJ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房屋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勤勉、如实报告等义务,应当遵循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进行房屋中介服务。本案中,被告YJ事务所在进行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未经通知取得原告同意,擅自授意被告志远公司撤销原告与案外人XGM间的网上备案合同,后又向原告隐瞒了该网上备案合同已被撤销,案外人XGM向其退还保证金、购房款,案外人另行买卖涉案房产等重要事项,未尽到居间人审慎、勤勉及如实报告义务,客观上促使了案外人XGM将该涉案房产再行买卖他人,损害了原告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YJ事务所于本案提供的短信(2016年11月4日)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如实报告义务。现(2017)沪0116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中确定案外人XGM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原告于本案中亦就该损失要求被告YJ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YJ事务所在本案居间服务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YJ事务所在80,000元范围内就案外人XGM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志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认为,本案居间合同的双方为原告与被告YJ事务所,被告志远公司非居间合同关系相对方,其仅根据被告YJ事务所的授意打印、撤销网上备案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志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YJ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币80,000元范围内就案外人XGM赔偿不足部分对原告GLH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GLH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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