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知识点:事故性质认定与责任划分
第一节事故性质认定与责任划分
事故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分别在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相应规定。
1、事故性质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
(1)责任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
2、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者。
(2)主要责任者:指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违法转包者。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企业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主要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事故处理原则
1)“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公正、公开的原则。
重点掌握:
事故性质、事故责任。
例1、某年7月31日15时45分,在q省g市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管沟土方施工时,发生沟壁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故发生过程:
q省g市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系市政建设工程。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建设。a建筑公司得到该工程建设信息后,于5月29日以“便函”形式,委托外单位员工贺某以本单位项目部经理身份前往市自来水公司联系承揽该项工程。该项工程于6月7日开标,a建筑公司未能中标。但是由于中标单位缺少垫资资金,市自来水公司与中标单位协商后,未报市招标办同意,擅自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改由a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并通知贺某将此决定转告该公司。
6月15日,市自来水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该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月2日,a建筑公司生产管理部刘某将该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安全资质的贺某,双方签订了“a建筑公司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某监理公司经理张某派没有执业资格的徐某负责该工程监理。
贺某在组织施工中发现,已开挖的管沟中心线位置略向北偏移,不符合施工要求,需重新修整。7月31日,工程承包人临时雇用g市的8名流散人员承包该部分管沟清理修整工程。
31日早8时,被临时招雇的8人在没有书面交底的情况下,开始清理管沟。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将深1.9m的管沟南侧底部向内掏挖0.6m,并在1.9m的基础上深挖0.3m,挖出的土方堆放在管沟南侧顶端。15时45分,管沟清理修整基本完成,承担清理修整工程的8人中,5人在管沟内休息。由于管沟南侧帮底已被掏空,加之施工段为三类土质,管沟南侧顶端堆积土较厚,造成管沟南侧24m长的侧壁坍塌,坐在管沟内休息的5人被突然坍塌的土方埋在管沟内,虽经多方抢救,仍有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问题:分析该起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1)这是一起承建单位非法转包,施工现场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的责任事故。
2)a建筑公司生产管理部刘某将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安全资质的外单位贺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贺某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未经培训的流散人员,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监理公司徐某监理不到位,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5)监理公司经理张某,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徐某对该工程进行监理,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应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该市停止承接任务1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6)总承包自来水公司安全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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