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重要法条梳理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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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方面相关要求作了详细说明。随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已引起众多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在今后的教师招聘考试当中也会逐渐命制考题。这一《规定》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查题型将会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因此,下面就本《规定》中出现的重要法条进行梳理,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提供些许参考。

1.重点法条一: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参考第十条规定)

深度解读:本条文可以从学生隐私保护角度着手考查判断题等题型,对学生的相关学业信息保护措施进行概念偷换,混淆考生对条文的记忆。例如,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改成“可以对外公开并用于宣传升学情况”进行考查。

2.重点法条二: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参考第十六条规定)

深度解读:本条文可以从学生享有的权利角度着手考查多选题等题型,对学生享有的权利名称进行混淆,需要考生对条文规定的权利名称“参与权”和“表达权”加以识记。例如,多选题选项当中加入“决定权”、“管理权”等干扰选项。

3.重点法条三: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参考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参考第三十一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参考第三十二条规定)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参考第三十九条规定)

深度解读:本条文可以从学校建立起的多元化制度角度着手考查多选题等题型,对学校建立起的制度名称进行混淆,需要考生对条文规定的制度名称“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以识记。例如,多选题选项当中加入“学生睡眠监测制度”、“学生作业管理制度”等干扰选项。

4.重点法条四: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②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③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④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参考第三十六条规定)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①有精神病史的;②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③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参考第三十七条规定)

深度解读:上述两则条文可以从学校不得聘用人员的条件角度着手考查单选题、多选题等题型,主要是对三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进行考查,这时会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混淆,需要考生对上述两则条文区分记忆。例如,在考查“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时,在选项当中加入“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作为干扰选项。

5.重点法条五: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学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深度解读:本条文可以从学生学校保护第一责任人角度着手考查单选题等题型,对学生学校保护第一责任人角色名称进行混淆,需要考生对条文规定的角色名称“校长”加以识记。例如,单选题选项当中加入“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等干扰选项。

6.重点法条六: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参考第五十七条规定)

深度解读:本条文可以从学校未履行职责面临的处分类型角度着手考查单选题、多选题等题型,对处分类型名称进行混淆,需要考生对条文规定的处分类型名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加以识记。例如,多选题选项当中加入“行政处罚”、“开除”等干扰选项。

【习题演练】

(单选)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实施的处分类型不包括( )。

A.诫勉谈话

B.行政处罚

C.通报批评

D.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ACD三项均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B。

以上便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重要法条梳理,希望各位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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