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长牙齿”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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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

●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办学行为不规范

●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五种情形将从重处理

●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介绍。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及问责方式。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田祖荫表示,出台《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据新华社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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