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小伙子醉酒下河溺亡,家属和酒友都崩溃了……
痛心
又是喝酒引发的悲剧
原本几个朋友把酒言欢
万万没想到
年仅27岁的小伙子
竟醉酒跳河游泳溺亡
事发后
死者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
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和自觉无辜的同伴
这场纠纷该如何处置?
▼
男子醉酒跳河游泳溺亡
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
7月28日凌晨,梁某与朋友在莆田涵江江口镇某河边喝酒聚餐。一番推杯换盏后,喝多了的梁某一时兴起决定要下河游泳。
万万没想到,下水不久,梁某因醉酒意识不清,最终体力不支后溺水而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在江口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前往涉侨诉非联动中心解决纠纷,还没等进入调解室,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就和当事人小林等人吵得不可开交。
“我的孩子(梁某)才27岁,你们良心过得去吗?”死者家属要求当天共同聚餐饮酒的小林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意外!是他自己要喝酒后去游泳,这件事我们也很倒霉啊!”小林等人坚持认为自己只是陪同喝酒,与梁某的溺亡没有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同饮者的义务
防范、照顾、保护
涉侨诉非联动中心主任王平飞在调解室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请求与江口法庭、江口派出所、涉事所在地村委会召开复杂疑难案件联合调解会。
会上,江口法庭周庆庭长梳理双方当事人的症结后分析认为:
梁某作为成年人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并最终溺亡,小林等人作为同饮者也未对醉酒后的梁某尽到防范、照顾、保护的注意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周庆庭长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盲区,以判决书为教材,以身边纠纷为事例,为双方进行了一场“一对一”的普法教育。
经过周庆庭长情理、事理、法理相结合的教育引导,双方渐渐放下芥蒂,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最终,在联合调解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各退一步,同意了分期赔偿的调解方案,同饮者小林等人先行支付了一部分死亡赔偿金。
普法时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在饮酒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行,同饮者不能使用刺激的语言过分怂恿、劝诱、纵容甚至迫使人饮酒。当饮酒者可能饮酒过量时,其他同饮者应当及时劝说、制止,防止无节制饮酒。当发现饮酒过量时,应将醉酒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送往安全处所,避免出现损害。
海峡都市报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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