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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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调动我校继续教育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坚持不懈地完成学业,刻苦学习、积极实践,树立良好学风,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常学制年限内在籍(入学半年及以上)及按期毕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报考我校自学考试的学生(两年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文体活动、社会服务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新生入学奖;

  (二)优秀学习标兵;

  (三)优秀毕业生;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奖励的行为。

  第五条学院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获奖证书;

  (四)发放奖金。

  第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成考在籍或自考在读学生,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新生入学奖

  (一)新生入学奖是学院给予参加成人高考成绩优异学生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根据当年入学我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按成人高考成绩分层次、按专业排序。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方式

  按当年录入人数的0.5%进行评选,如果最后一名成绩相同,可以并列;如不同层次(高起本和专升本)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至少奖励一人。为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和奖金(1000元/人)。

  第八条优秀学习标兵

  (一)优秀学习标兵学生是学院给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学生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处事公正,实事求是,言行一致,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3.热心社会服务,积极参加线上线下的各类集体活动。

  4.成人教育学生积极登陆学习平台在线学习,按时参加面授课程、无缺课情况;课程考试每科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无补考课程。

  5.自学考试学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方式

  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进行评选。为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书。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是学院给予按期毕业且成绩特别优异毕业学生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1.在籍期间被评选为优秀学习标兵。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事迹具有感召力。

  3.有较强的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单位工作积极努力,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受到单位的肯定。

  4.学生一次性通过我校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或辽宁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合格以上。

  5.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秀。

  6.在学期间有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志性成果或表彰奖励的,可直接获评优秀毕业生。

  (1)主编、参编教材或其它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2)获得发明创造成果奖项或专利;

  (3)承担县级及县级以上科研项目;

  (4)积极参加科技推广工作,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5)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党政机构奖励或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优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扶困济贫等先进事迹受到表彰奖励;

  (7)高起专层次成人教育学生连续两次获得优秀学习标兵。

  (三)评选比例

  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进行评选。为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和奖金(1000元/人)。

  第四章评选

  第十条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评选安排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评选时间

  新生入学奖、优秀学习标兵每年3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在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年会(新生开学典礼)上予以表彰;优秀毕业生每年6月底前完成评选,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1.根据评选条件,由各函授站(助学单位)进行初选和初审,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学院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公布结果、发放证书和奖金。

  2.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填写《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此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评选的相关规定

  (一)上报的评选材料必须内容真实、事迹清晰。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个人奖的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内校外通报批评;

  3.不能按时完成学院、函授站(助学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4.严重损坏学院、函授站(助学单位)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设施及财物;

  5.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或其他学习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和奖励的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具体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业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起申诉,学院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意见为最终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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