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进行时|关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打好食安保“胃”战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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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 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慧,和您一起关注:关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打好食安保“胃”战。

  

  未成年人是校园的花朵,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就显得十分重要。少年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知识水平和经济条件限制,缺少成年人的辨识力,在挑选产品尤其是食品时一味贪图便宜和口味,不注意营养和健康,一些高糖高脂高油高盐产品给少年儿童身体造成危害,使校园周边的食品用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

  

  赵文慧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食品安全

  为了保障大家吃得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

  

  校园周边不健康、不卫生的“三无”食品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一、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五毛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五毛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及要求?

  青少年饮食安全,直接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为加大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各地食品安全办、综治组织、教育、公安、城市管理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学校、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等分别提出了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办要联合综治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联合综治组织加大协调力度,深入推进综合治理;联合综治组织,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检查;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和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

  综治组织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范围,联合食品安全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深入推进综合治理;联合食品安全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不断强化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每学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和交叉互查;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联合综治组织,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不断强化监管;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不断强化监管;提高对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快速处置能力,严查校园周边食品无证摊贩。

  公安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每学期对校园食品安全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推动学生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

  此外,《意见》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等也提出了持证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等要求。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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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晋恺 向红玉

  值周:张辉?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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