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抄袭论文被撤销学位 起诉北大胜诉!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2-12-04
手机版

  

  

  案情

  张如(化名)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1月,张如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5月31日,张如向北京大学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

  同年7月23日,《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登《运动》一文。

  而就在《运动》一文刊发不久,第二年即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张如论文抄袭的公告》,认为张如在《运动》一文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对张如涉嫌抄袭一事进行调查。同年9月9日,张如参加了专家调查小组第二次会议,张如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情况进行了陈述。其间,外聘专家对涉案论文发表了评审意见,认为《运动》一文“属于严重抄袭”。

  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8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撤销张如博士学位。同日,北京大学作出校学位[2015]1号《关于撤销张如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

  张如不服,于同年1月20日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3月18日,张如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张如最终均以维权失败告终。张如亦不服,于同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张如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采访对话

  方弘:五年的时间,张如终于拿到了博士学位。但是,这个学位最终却被撤销。学术论文抄袭,学校有权拒绝或撤销博士学位吗?

  赵亚辉律师:撤销博士学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享有授予或撤销博士学位的行政职权,如果张如真的存在学术论文抄袭的情况,学校有权依法撤销其已授予的博士学位。

  方弘:张如维权是否意味着很难成功?

  赵亚辉律师:并不必然很难成功。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

  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学位授予机构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但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如果北京大学在撤销张如博士学位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

  方弘:北京大学在撤销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

  赵亚辉律师: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北京大学的专家调查小组约谈过张如两次,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张如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张如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单方面对张如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而且,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指向具体的法律条款。唯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使用的具体法律条款,而法律规范的条款众多,相对人难以确定北京大学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权利救济。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在适用法律上也是有问题的。

  方弘:张如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撤销了撤销决定,不就是意味着张如恢复了博士学位证书吗?为什么法院要予以驳回?张如该怎么办?

  赵亚辉律师:第一、法院撤销《撤销决定》是针对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作出的判决,而不是针对张如是否符合授予博士学位这一问题作出的判决。所以,法院撤销了《撤销决定》并不意味着张如恢复了学位证书。

  第二、法院之所以驳回张如的请求,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管辖范围问题,授予学位需要北京大学通过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张如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司法权的受案范围,法院也无权授予张如博士学位。

  第三、如果张如确实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且符合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那么张如可以要求北京大学重新授予博士学位。如北京大学不授予,张如可以就北京大学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来请求北京大学授予博士学位。

  方弘:抄袭一贯让人深恶痛绝,如今法院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

  赵亚辉律师:其实不尽然。客观地说,北京大学在撤销张如博士学位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此败诉也是于法有据,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在保护“抄袭者或抄袭无罪”,对学术造假和论文抄袭事件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惩罚措施。

  本案只对北京大学撤销张如博士学位这一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没有对张如涉嫌论文抄袭这事件作出定性,也不代表张如就不会在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两者也不存在矛盾。

  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保护张如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没有程序正义,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今天,我们觉得张如抄袭证据确凿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

  领导人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程序透明公正、合法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让人民群众正真地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所以,法院判决北京大学败诉并不是保护“抄袭者”而是在维护程序正义,保障每个人申辩的权利。而且,若张如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北京大学还可以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另行作出一个撤销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语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对一个案件的判决、裁定以及认定,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给利害关系人辩解的权利,是结果公正的前提。

  欢迎关注:

上一篇:自考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终于拿到手了
下一篇:山东农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报考点公告(报考点3760)

最近更新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