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汇编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
目录
一、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
(一)公司教育: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法制法规:
(1)《宪法》第42、43条
(2)《刑法》第113、114、115、187条
(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4)《安全生产法》
(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6)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项目部教育:
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三)班组教育:
1、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砼工入场安全教育
3、钢筋工安全教育
4、模板工安全教育
5、泥水工安全教育
6、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特殊工种上岗教育
1、电工安全技术教育
2、电焊工入场安全教育
3、三机工安全技术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1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115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187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教育之一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二)字第6号文件。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定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二、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
四、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通知,应及时派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在参加事故调查中,为了及时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事项的要求时,事故调查组,应给予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七、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
八、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参加调查的,由劳动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劳动部门或控告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动部门意见。
十一、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解决。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应同时提出给予被告人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十三、对重大伤亡事故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任何机关、单位都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依法惩处。
十四、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不报,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法律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检察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应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遵章守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教育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教育之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安全教育之二: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一、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是坠落高处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四、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五、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体格检查。
六、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维修。
七、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需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及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和余料及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和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八、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凡有障碍物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台风、暴雨过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高处作业中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采取避雷措施。
九、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时,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防护棚及脚手架在搭设及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十、洞口与临边的防护措施:
(1)楼梯口、楼段边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
(2)预留洞口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和18㎝高的档脚板、洞口下方须设安全网。
(3)通道口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棚,宽度大于道口、长度按建筑物的高度来设置、建筑物高度>24M,应设双层,间距≥70㎝。
(4)阳台、楼板、屋面等也应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或脚手架。
(5)临近施工区域,对人和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搭设防护棚和安全网,以确保人和物的安全。
(6)防护栏杆的规格及连接要求:
①毛竹:小头有效直径≥7㎝,栏杆柱≥8㎝,并用16#铁丝绑扎。
②原木:梢径≥7㎝,栏杆柱≥7.5㎝,用圆钉或12#铁丝绑扎。③钢筋:横杆上杆有效≥16㎜,栏杆柱≥18㎜,采用焊接方法。④钢管:横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的管材,用扣件或电焊固定。
十一、攀登与悬空作业的防护:
攀登用具的构造、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重量超过荷载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悬空作业要有立足点,并视具体情况配备安全网、搭设脚手架,在无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进行窗口作业无外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十二、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操作平台应有专业人员根据要求进行设计、面积不大于10㎡,高度<5M,并进行稳定性验算,平台四周还必须设置防护栏及登高扶梯,当各工种进行上下交叉立体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保护层,模板、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拆除后的材料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架边、架上严禁堆放拆下的任何物件。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十三、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可分层进行或阶段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收数据,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安全教育之二
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1、参加建安生产的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员的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助、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或光脚上班。
6、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需要移动必须经现场施工人员同意方可。
7、工作中不得开玩笑、打闹以免发生意外。
8、高处作业所带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随用随取,作业前应检查作业面是否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牢固,收工时应将工具收回,防止掉落伤人。
9、高处作业不准上下抛掷物料,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10、遇有恶劣气候,风力六级以上,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11、暴风雨过后,上高处作业应检查脚手架,如有变形倾斜应通知工地负责人派人检修加固,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上岗操作。
1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盆血病、癫疯病和不适应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上高处作业。
13、不得站在砖墙上和危险部位支模拆模、砌砖、划线、刮缝等高处作业。
14、不得带小孩进入工地,不得叫小贩进入工地买点心。
15、搬运材料,半成品等,应由上而下逐层搬取,不得由下面上或从中间抽取,以免造成倒垛伤人事故。
16、不准在临时工棚内使用电炉、煤油炉、不准任意设灶。
1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明火、吸烟。
18、现场电源开关、电线路和各种机械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准使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电源线要架空。
19、起动机械在工作中,任何人不得在底下站立或通过。
20、井字架吊兰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得将头、手、身体伸入井架内,吊兰升空后不得在底下站立或通过,吊兰未停稳,任何人不得进入取物,吊兰上下严禁乘人。
21、混凝土搅拌机在运行中,不得将工具伸入滚筒内,进料斗升起,严禁在料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22、混凝土搅拌机停用时,升起的料斗应挂上保险钩,插上安全肖。
23、照明灯具线路应架空使用,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M,导线绝缘应良好,灯具不准架设在脚手架和金属构件上。
24、非专职电工,任何人不得随意,搭设安装电气线路,并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之三
土方施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土方开挖遇到电缆或其他埋设物时,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上报。
二、挖土时应遵循由上到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挖坡脚或采用掏挖的方式。
三、不得在围墙、电杆以及堆放材料的周围进行土方开挖作业。
四、土方开挖必须按规定进行放坡或设置支撑。
五、土方边坡发现有裂缝或有坍塌的可能应立即停止开挖作业,土方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面并及时上报处理。
六、在挖土边坡临边堆土或堆放材料或者移动施工机械必须与土方边缘保持一定距离。
七、土方开挖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作业。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机械任何部位必须与输出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八、电缆两侧一米的范围内不得采用机械挖土,而应采用人工挖土。
九、机械挖土的工作半径内不得有人工作。
十、挖土机不得进行掏挖作业。
十一、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以上或虽然深度不足5米但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随意施工作业。
十二、深基坑(槽)开挖必须设置有效排水设施。
十三、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必须设1.5米高护栏。
安全教育之三
基础施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桩机施工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二、当风速超过七级或有强台风警报时,应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加设揽风绳,必要时将桩机放倒地面。
三、桩机周围5米内应无高压线。与现场输出线路间的距离也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四、各种管桩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用桩时严禁从桩堆测面或底部抽取管桩。
五、利用桩机吊装时,桩机正面与桩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4米,侧面与桩的距离不得大于2.5米,以避免桩机吊桩时发生倾覆。
六、起吊2.5米以上混凝土预制桩时,必须将桩锤落在底部,待桩吊近后,才可提升桩锤。
七、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
八、桩入土3米以上时,严禁利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校正桩的倾斜度。
九、雨季施工,桩机应安装避雷器,遇有雷电天气时,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十、桩机在吊桩和锤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十一、桩机作业后,应将桩锤下降底部,严禁在非作业时将锤悬挂于空中。
十二、人工挖孔桩采用装设起重超高限位器的电动提升设备,钢丝绳、卷扬机、滑轮等应符合要求,卷筒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
十三、人工挖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每天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有毒气体的检测,并设置送风装置。
十四、井内应设置防水电缆和防水、防爆灯泡的照明设施。
十五、井内的抽水设施应采用专用防水电缆。
十六、挖孔桩第一节护壁应高出地面25厘米,且孔周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十七、挖孔桩必须设置应急爬梯以及可靠的联络信号。
十八、挖孔桩内应设置安全防护半圆板。
十九、必须设置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吊笼。
二十、挖孔桩周边1米内不得堆放挖土以及淤泥杂物,周边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二十一、在灌注桩身混凝土时,相邻10米范围内的挖孔作业必须停止,并不得在孔底留人。
二十二、每天作业完成后以及暂停施工的桩孔必须加盖盖板封闭孔口。
安全教育之三
砌筑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人工运输砖、石等砌筑材料不得采用抛掷的方法。
二、采用起重机械运输材料必须使用箱笼,不得采用捆扎或直接放置在板上吊运。
三、砌筑材料堆放不得过高,基坑边1米内严禁堆放。
四、砌体超过1.2米时,应搭设脚手架,高度超过4米时,采用里脚手架必须搭设安全网;采用外脚手架应搭设护栏和挡脚板、安全网。
五、脚手架上堆放砌筑材料不得超过规定荷载标准值。堆砖高度不得超过三层侧砖,同一块脚手板上的操作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六、严禁站在被砌筑墙顶上作划线、刮缝及清扫墙面,或检查大角垂直等作业。
七、严禁用不稳固的工具或物体在脚手板上垫高操作,不准勉强在超过胸部的墙上砌筑。
八、同一垂直面内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安全隔板,下方操作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九、砍砖时,应面向操作,防止碎砖跳出伤人。
安全教育之三
钢筋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钢筋扣工区不得设在有高压电线的附近。
二、钢筋的切断、配料、弯曲等作业不得在高处操作。
三、现场绑扎梁、柱、挑檐等,必须搭设脚手架和安全网。
四、加工好的钢筋应平稳、分散堆放。
五、搬运钢筋时,应防止钢筋碰撞障碍物或电线,人工上下传递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六、吊运钢筋时,长短应统一,不得吊运长短不一捆扎在一起的钢筋。
七、严禁将钢筋集中堆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八、在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脚手架上严禁放置工具、箍筋或短钢筋。
九、高处绑扎梁钢筋、安装钢筋骨架,不得站在楼板或墙上操作,必须在脚手板上操作。绑扎柱钢筋,不得站在钢箍上绑扎,不得将木料、管子等穿在钢箍内作为绑扎支架。
十、绑扎筒式结构(如烟囱、水池等),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操作或上下。
十一、钢筋骨架不论是否固定,不得在其上行走,禁止从柱子钢筋箍上、下。
十二、应避免在高空修整、扳弯粗钢筋,必须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选好站位进行操作。
十三、在深基础或夜间进行钢筋绑扎施工需要移动照明时,必须选用低压安全电源,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十四、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作业,预防雷击钢筋伤人。
十五、绑扎高层建筑的挑檐、圈梁、外墙、边柱钢筋时,应搭设脚手架和安全网。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十六、各种钢筋加工设备应由专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上机操作。
十七、钢筋冷拉机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和装设防护栏杆、警告标志。
十八、钢筋冷拉机作业区内禁止停留人员。
十九、各种钢筋加工设备严禁以小代大超负荷运行。
二十、钢筋加工设备严禁采用倒顺开关。
二十一、钢筋加工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罩。
安全教育之三
混凝土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混凝土浇筑时,振动棒操作人员必须穿胶鞋。
二、用混凝土输送泵浇灌混凝土时,混凝土输送管严禁直接架设在外脚手架上。平面敷设时必须放置在具有一定缓冲能力的物体上(废轮胎)。
三、严禁使用破损、裂纹的管道、接头、阀门。
四、混凝土振捣设备的电源必须作接零保护。
五、采用溜槽、串筒浇筑混凝土其操作部位应设护身栏杆。
六、浇筑梁、柱混凝土时,应设操作平台。
七、用小车运送混凝土时,前后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准抢道、超车。卸料时,不得双手脱把,防止翻车伤人。
八、在2米以上高处浇筑过梁、雨棚、小平台等,不得站在搭头上操作。如无可靠安全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安全钩。
安全教育之三
焊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所有焊接设备必须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端子板完好且有保护罩。
二、露天作业现场的电焊机必须设防雨装置,并备有消防器材。
三、焊接现场10M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乙炔瓶)、木材等易燃物品。
四、接地线和手把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铁轨上、绝缘应良好,机壳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五、电焊机一次线(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电焊把线)不得超过30米。
六、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入地下。
七、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绝缘鞋、雨天不得露天施焊。
八、焊接作业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触电、高处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九、普通电焊机(交流弧焊机)必须装设二次降压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电源控制装置必须使用自动开关。
十、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十一、在容器内焊接时,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风口外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应两人轮流作业,外面一人作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内容内焊接。
十二、高空焊接或切割的,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十三、焊接作业区域必须保持干燥,严禁在潮湿、积水的环境中进行焊接作业。
十四、严禁使用破损的电焊把钳或有破皮的电缆,电焊把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且接头不得超过三处。
十五、对焊机的操作把手必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站在绝缘垫上进行作业。
十六、严禁焊接超过对焊机规定直径的钢筋。
十七、氧气瓶、乙炔瓶堆放处必须设置防晒措施,且二者之间存放距离不小于5米。
十八、氧气瓶、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高低压线路下或变压器旁。
十九、气焊气割时,氧气表、乙炔表、减压阀、回火阻止器必须齐全有效。
二十、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平放卧倒使用,使用时二者之间距离不小于10米。
安全教育之三:
模板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模板安装必须按模板的施工设计进行,严禁任意变动设计。
二、模板运输时应双人抬运或传递,严禁抛扔。
三、严禁在脚手架上堆放大量模板材料。
四、遇六级以上大风和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雨、风、霜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不滑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当模板高度大于5米以上时,应搭设脚手架、防护栏,禁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
六、支模过程中,如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
七、在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结构强度必须达到承受上层模板、支撑和浇筑混凝土重量时,方可进行上层支模作业,否则下层结构支撑不得拆除,同时上下支柱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八、支设4米以上立柱模板和梁模板时,应搭设工作台,4米以下的,可用马凳脚手架。
九、不准站在柱模板上作业和在梁底模上行走,不准攀爬拉杆支撑上下。
十、模板有预留孔洞时,应在模板安装后,将洞口盖好。
十一、安装、吊装模板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上工作,操作人员应主动避让吊物。
十二、模板拆除必须在拆除现场标出作业禁区,设专人指挥,作业区内,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
十三、拆除模板一般用长撬杠,禁止作业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十四、拆除楼板模板时应随时注意模板情况,防止模板突然全部掉落伤人。
十五、拆模时,临时脚手架必须牢固,不得用拆下的模板作脚手架。
十六、组合钢模拆除时上下应有人接应,模板随拆随运走,严禁从高处抛掷下。
十七、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严禁留有无撑模板、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应及时运走或堆放整齐,防止作业人员因扶空、踏空而坠落。
十八、拆模间歇时,必须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防止其突然掉落伤人。
十九、混凝土板有预留孔洞时,拆模后,必须随时在其周围做好安全护栏,或用板将孔洞盖住。
二十、拆4M以上模板时应搭脚手架或工作台,并设防护栏杆。
二十一、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松动、撬落或拉倒,严禁作业人员在同一垂直面上同时操作。
二十二、严禁站在悬臂结构上敲拆底摸。
安全教育之三:
架子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搭设前,对钢管与扣件进行挑选、严重锈蚀、薄壁、弯曲、裂纹的杆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裂缝、螺栓螺纹已损坏的扣件不得使用。
二、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依照经过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三、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必须由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
四、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方可上岗作业。
随身工具应在人员移动前或使用后放置在工具袋内,扳手须用系绳拴住,以免掉落伤人。
五、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
六、搭设和拆除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和警戒人员。
七、大雾、雨天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雨天之后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滑措施。
八、脚手架与高压线路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或搭设隔离防护架。
九、钢管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或在雷暴较多的地区施工时,应安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十、搭设的脚手架必须满足设计确定的载荷要求。且架上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严禁超载。
十一、较重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不得放置在脚手架上。严禁将模板支撑、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十二、架上作业时,禁止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和连墙件,因作业的需要必须拆除某些杆件和连墙点时,必须取得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十三、严禁将拆卸下的杆部件和材料向地面抛掷。
十四、脚手架基础必须坚实、平整,且有排水设施。
十五、搭设时,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以及防护栏杆的间距、步距以及垂直度必须符合施工方案或规范的要求。
十六、搭设时,必须按规定设连墙杆、剪刀撑和支撑。高度在24米以下的脚手架与建筑物间的连结可采用拉筋加顶撑的方式,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高度24米以上的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十七、连墙件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十八、连墙件应靠近脚手架主节点设置,不得偏离主节点300毫米。
十九、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得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米。
二十、脚手架的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且必须设置不高于地面20厘米的纵向和横向扫地杆。
二十一、施工层脚手架铺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且绑扎牢固,保持平整。
二十二、搭设时,脚手架必须设有供操作人员上下的阶梯、斜道、严禁施工人员攀爬脚手架。
二十三、搭设时,相邻立杆的接头应错开,并布置在不同步距内,其接头距大横杆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
二十四、立杆与大横杆相交处(主节点)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且严禁拆除。
二十五、立杆的连接只可在顶层顶步采取搭接的方式,其余则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二十六、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米;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二十七、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米,且不少于两个旋转扣件固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二十八、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但必须超过施工作业层一步架。
二十九、脚手架首层应满铺脚手板进行封闭,且每隔4步架应用脚手板封闭。
三十、所有铺设脚手板的部位也必须设置18厘米高的踢脚板。
三十一、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三十二、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进行封闭。
三十三、脚手架应设置上下通道,通道两侧必须设置剪刀撑。
三十四、脚手架上严禁搭设卸料平台,也不准许脚手架联结。
三十五、严禁将外径不一致的钢管混合使用。
三十六、脚手架搭好后,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遇台风、暴雨,以及使用期较长时,应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出现的不安全隐患。
三十七、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旱作业。
三十八、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安全教育之三:
临时用电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以及所有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拆除、修理和维护由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三、一切设施和设备必须与高、低压线路保持一定安全操作距离,对于小于安全操作距离的必须搭设封闭式防护设施或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四、安全操作距离不能满足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五、严禁在高、低压线路下方进行施工作业和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六、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SN-S保护接零(三相五线制)系统。
七、工作接地一般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不得大于10Ω。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或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九、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保护零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重复接地。
十、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且必须单独设置,任何情况下不准改变用途,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十一、所有用电设备除必须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三级配电一总配电箱(第一级)、分配电箱(第二级)、开关箱(第三级);两级保护——总配电箱处的第一级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开关箱的第二级漏电保护。
十三、“三相五线制”的供电干线、分干线必须敷设至各级配电箱。
十四、专用保护接零线的截面积与工作零线相同,且不得小于干线截面积的50%,其机械强度必须满足线路敷设方式的要求(架空敷设不得小于10㎜2的铜芯绝缘线)。
十五、动力线路可装设短路保护;照明及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的线路必须装设过载保护。
十六、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其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七、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秒。
十八、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秒。
十九、配电装置必须遵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保护的规定。
二十、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必须使用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准用证并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产品。
二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二十二、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气控制装置、保护装置不得有卸陷、破损,否则必须更换。
二十三、配电箱、开关箱内必须设置保护零线接线端子,且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与保护零线端子作电气连接。
二十四、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必须进行标记。
二十五、配电箱、开关箱的材质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毫米,严禁使用木质配电箱。
二十六、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门、锁,且能防雨、防尘。
二十七、配电箱、开关箱的导线进出口必须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且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二十八、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二十九、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三十、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应按规定分路设置。
三十一、现场施工照明灯具外壳应做接零保护,照明线路严禁采用绞织线。
三十二、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三十三、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或潮湿作业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三十四、架空供电线路必须用绝缘导线,以绝缘子支承,用专用电杆(水泥杆)或沿墙架设,严禁将供电线路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十五、引入高层建筑内的供电线路,必须使用电缆穿钢管埋地敷设,引至各施工层的供电线路应用电缆沿管井、电缆井、电梯井架设,且每层不少于一个绝缘支承点。
三十六、室外供电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小于4米。电缆线路可放宽为3M,但应保证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安全通过。过通车道路的架设高度不小于6米。
三十七、室内供电线路的安装高度不得小于2.5米,并应保证人员正常活动不能触及供电线路。
三十八、一切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电源电缆全长不得有驳口,外绝缘层无机械损伤。
三十九、凡有接驳口及外绝缘层有明显机械损伤的电缆,必须按架空规定敷设。
四十、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四十一、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四十二、电缆必须使用五芯电缆,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四十三、开关闸具和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安全教育之三
三机工安全技术教育
一、三机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定机、定人、定责任制。
二、三机工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旋转机械戴手套,女工要戴女工帽,长发不得外露。
四、使用移动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规定,没有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
五、使用前要对机械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有效,并进行试运转,确认其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六、使用移动机具必须设置辅助人员,多机同时作业,要设监护人,2人同时作业时,要有从有主,统一指挥。
七、工作中要精力集中,不准开玩笑,打闹,不准睡觉和看书报,不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八、各种机械不得超载运行,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杂音或电机过热(超过电机铭牌规定温度)应停机检修或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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