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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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2

  一、学科、专业简介

  法律史专业是法学学科所属专业之一。

  法律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研究中外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以及法律现象产生、演变与发展的过程,并探讨其特征、规律的科学。

  二、培养目标

  (参考)

  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在法律史学方面,具备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能够从事法学、法律史学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能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实务工作。

  三、研究方向

  (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

  (一)中国法制史

  (二)外国法制史

  (三)中国法文化史

  (四)比较法律史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等必修课,学习期间须按规定修完23个学分,非法学专业须修完27个学分。详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参考)

  1、博士生自主学习 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参加导师科研项目,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答辩等任务。

  2、导师负责指导 本专业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结合研究课题以及博士生特点,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开展对于博士生的教学、培养。

  3、导师组共同培养 本专业导师组全体成员协助指导教师培养博士生。

  4、科研训练 系统训练博士生科学研究的能力。博士生应参加导师主持的项目研究。通过项目研究,训练博士生在论文选题、文献收集、研究综述、观点凝练、学术研讨、论文写作、学术规范等方面的能力,训练博士生在研究方法、学术趋势展望等方面的能力。

  5、实证调研 培养博士生实证调研能力。根据培养计划,导师安排博士生进行实证调研,包括法制史重要遗迹参观,法制史重要文献考察,法制史重要观点调研等。

  七、质量标准

  (参考)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学风严谨;

  2、在法律史学方面,具备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4、熟练掌握汉语以外的一门语言。

  八、考核方式(参考)

  (一)课程考核

  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采取考试或论文方式进行考核。主讲教师主持考核。

  (二)文献阅读与综述考核

  博士生按教学计划提交读书报告、文献综述。

  (三)科研考核

  1、第一至第三学期,博士生按教学计划提交学期论文3篇,学年论文1篇。

  2、博士生申请学位前,须以第一作者身份、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作者单位,在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出版物范围由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3、博士生申请学位前,须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不少于3项。其中至少1项为导师所主持的课题。考核方式:博士生提交研究成果或相关证明。

  (四)社会实践考核

  博士生须参加社会实践,可采取挂职锻炼、社会调查、学术调研等方式。考核方式:挂职单位鉴定意见,或者本人提交调研报告。

  (五)教学实习考核

  博士生在全部学习期间,须通过担任教授至少一门课程(36课时以上)助手、辅导答疑或独立承担部分课程进行。考核方式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六)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主要内容:第一,检验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第二,检验博士生通过前期学习与培养,在知识结构、理论基础、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能力;第三,检验前期学习态度、综合学术表现。

  中期考核于第三学期期末进行。

  博士生通过中期考核,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中期考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选题。博士生与导师经充分研究、讨论、协商,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选题应与所学专业相适应,应符合培养计划要求。

  (二)开题。导师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导师主持。

  博士生重点就与学位论文选题有关的问题阐述。

  1、意义与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3、文献资料概况及准备情况;

  4、学位论文框架机构、主体观点及创新点;

  5、研究思路、工作方案及日程安排(含工作重点与难点)。

  导师及相关专家就学位论文选题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开题报告会后,博士生根据导师及专家意见,修改开题报告,并提交导师。经导师同意,通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一般于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三)撰写。开题报告通过后,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导师对于学位论文写作进行全程指导。

  博士生应在第五学期开学初,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参加预答辩,并将论文初稿交导师审阅。

  导师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初稿必须全文认真阅读,提出修改意见。

  博士生根据导师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于第六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定稿。

  (四)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

  (五)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完成后,导师认为学位论文符合要求、申请人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出具参加论文答辩的推荐意见。

  (二)学位论文须提交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三)根据博士生的论文选题,由导师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活动,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答辩结果。

  十一、参考文献

  必读书目按研究方向设置。各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认真阅读本方向所规定的每一本书。对于必读书阅读效果,纳入中期考核范围。

  (一)中国法制史方向

  《尚书》(部分),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本,中华书局2005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

  《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

  《历代刑法志》,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丘汉平编,商务印书馆1938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

  《六法全书》,商务印书馆194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二)外国法制史方向

  《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

  《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陈爱娥译,三联书店2006

  [英]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彦新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三)中国法文化史方向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张中秋:《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Cohen, Edwards and Chen, Essays on China ' s Legal Tradi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四)比较法律史方向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4

  [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美]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纲、史大晓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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