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受伤,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怎么主张才有利?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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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笔者代理了大量的工伤类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工人在建筑工地工作所引发。总所周知,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基于其行业特点及我国建工行业发展属于初级阶段,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形非常普遍。转包、违法分包系法律禁止的行为,随即伴随而来的是工人工资发放渠道的不稳定性和混乱表现,使得劳动者/务工人员(实际施工人)在建工领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中尤为突出的方面在于于发生纠纷后其工资报酬难以按照通常情形进行确定,从而导致纠纷案件在进入司法审判环节后涉及到工资数额方面的认定往往在实际水平以下,劳动者权益因此遭受到侵害。如何在案件中全方面把握相应证据,并突破审理机构的既有思维,是代理律师应当竭力发挥出来的专业表现和判断本领。

  【案情简介】

  老张于2020年4月9日入职甲公司处,岗位为木工。在江门台山市恒大名都15号楼工地工作,双方签订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完成木工工作任务的,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120元/天。2020年9月28日老张发生受伤事故,台人社工认字[2020]B5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属工伤。后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老张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0级、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确认老张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甲公司支付老张工资至2020年9月28日。

  因甲公司不予支付老张工伤保险待遇,老张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主要的焦点在于老张的工资标准如何认定的问题。

  【仲裁委及两级法院观点对比】

  1、仲裁委论述观点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老张主张工资标准12000元/月;向本委提交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甲公司确认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中支付的28581元木工工人工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支付宝转账记录是老张的工资;甲公司主张老张工资标准是4750元/月;其向本委提交2020年4月至9月工资单、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老张工资分别为4763元、4700元、4800元、4750元、4780元、4788元,共计28581元:老张不确认甲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主张工资单是甲公司单方制作,且工资单上不是老张签名。本委认为,因双方对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各自主张的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所在地即广州市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月高于广东省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时以11262月的60%即6757.2元作为计算标准。

  二、一审法院论述观点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 老张主张工资标准 12000 元/月,对此提交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关于 2020 年老张在台山市恒大名都项目部的借支说明》《说明》、借支记录照片打印件。仲裁阶段甲公司确认上述银行账户历史明 细中支付的28581元是老张工资,不确认支付宝转账记录是老张的工资,甲公司并主张根据上述工资发放记录老张工资标准是4750元/月。一审法院认为, 因双方对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而老张提交证据中的说明仅是其个人陈述,借支本拍照及说明反映的是老洪的借支情况及老李与老洪之间 的结算情况,无法反映老张的工资情况,故老张提交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老张主张根据人力市场工资指导价认定其工资标准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老张另主张至少应按同等岗位工资认定其工资标准,即便根据2019年广东省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老张所在建筑业月平均工资为 5200.3元(62404元/年÷12个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工资标准仍低于甲公司所在地即广州市 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月的60%。故本案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时应以11262元/月的60%即6757.2元/月作为计算标准。

  三、二审法院论述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老张的月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工资支 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老张主张工资标准12000元/月,对此提交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关于2020年老张在台山市恒大名都项目部的借支说明》《说明》、借支记录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仲裁阶段甲公司确认上述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中支付的28581元是老张工资,不确认支付宝转账记录是老张的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对老张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老张提交证据中的说明仅是其个人陈述,借支本拍照及说明反映的是老洪的借支情况及老李与老洪之间的结算情况,无法反映老张的工资情况,故老张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老张主张老洪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共31000元,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共4000元属于劳务报酬,根据甲公司仲裁阶段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认定卢克洪是甲公司的员工,结合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的情况、其所在行业的劳动报酬结算习惯以及工资水平,老张主张老洪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其支付的上款项共35000元为工资具有高度可能性,甲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老张的主张予以采信。老张主张老洪向其现金预支的劳动报酬,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采纳。综上,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9月28日老张获得的劳动报酬合计63581元(28581元+31000元+4000元),故老张的月平均工资为11025.61元【63581元÷(22+31+30+31+31+28)×30】。

  【律师办案分享】

  通过上述案件可知,经过坚持不懈的持续起诉、上诉,最终本案在二审阶段迎来曙光。经代理律师针对本案老张工资应当按照何标准、何依据进行认定的相关观点的充分表述,并经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最终同意并依职权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在最终获取到证实支付给老张工资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最终依据举证原则及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规定认定出接近老张的工资数额,由此取得案件胜诉结果。

  延伸而言,本案是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前往建设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发生工伤的典型案例,典型性集中表现在认定符合工伤情形的日趋无争议表现和工资数额认定标准的难以确定。本案中,雇请老张的甲公司在对老张进行用工的同时,其员工老洪同时对老张进行具体管理,而除了有甲公司发放工资的记录外,老洪同时还给老张发放工资。此时,如相关证据能够显示老洪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及老洪存在具体管理老张并证实老洪给予老张转账的账户系其由其个人进行实名认证,则在针对相应发放记录是否属于工资的事实认定方面,即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以此还原老张的真实工资数额。因此,上述案件的办理,在涉工地类用人的工资认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值得探索和深究。

  本文作者:陈凯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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