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在线访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在线访谈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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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时间:2023年3月28日 9:30-10:3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朱旭(图片中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姜亚斌(图片左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一级主任科员方瑞(主持人、图片右一)。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的在线访谈,今天举办的是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在线访谈(2023年第一期)。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朱旭、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姜亚斌为大家解答问题,下面有请网友提问。【2023-3-28  9:31】

  网友:我公司是佳木斯市桦川县一家从事办公用品批发的企业,目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前段时间看见国家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我想了解一下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2023-3-28  9:33】

  朱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2023年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2023-3-28  9:38】

  网友:我是哈尔滨市从事服装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按季申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5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2023-3-28  9:41】

  姜亚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35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3-28  9:45】

  网友:我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主要经营装修材料,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销售一批建材,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2023-3-28  9:48】

  姜亚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023-3-28  9:56】

  网友:我公司是牡丹江市阳明区的一家酒店,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酒店名下的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一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2023-3-28  10:00】

  朱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2023-3-28  10:04】

  网友:我是齐齐哈尔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大庆市和绥化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大庆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绥化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公司在一季度应如何缴纳增值税?【2023-3-28  10:07】

  朱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大庆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绥化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2023-3-28  10:10】

  网友:我是黑河市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2023-3-28  10:11】

  姜亚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3-28  10:13】

  网友:我公司是哈尔滨市松北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等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基本规定是什么?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5%政策?【2023-3-28  10:14】

  朱旭: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然后,关于第二个问题。从你的描述看,你公司主要提供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等业务,属于现代服务。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包括上述业务在内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3-28  10:21】

  网友: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2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2023-3-28  10:25】

  朱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2023-3-28  10:29】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如果广大网友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黑龙江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谢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各位网友再见!【2023-3-2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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