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署令故事之四:什么是“工业卫星镇”?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4-13
手机版

  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第5号令发布《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自1989年4月1日实施。1993年4月10日根据署监一〔1993〕623号文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67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自2007年11月2日起废止。

  

  “工业卫星镇”这个词出自《规定》的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

  (一)“沿海开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区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的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从规定可知:工业卫星镇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这一范畴,成为工业卫星镇需要经省级政府批准。

  不知道有多少朋友知道什么是“工业卫星镇”,反正我是头一次听说。

  可能是因为《规定》发布的时候,我还是一名初中生,对“海关”都没什么印象,更别提海关的什么规定了,而且,生活的地方不属于《规定》适用的任何区域,所以,从未有机会接触到什么“工业卫星镇”,真的是直到年近半百了才头一次听说,感觉就还挺……神奇的。

  如果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规定》的具体内容,会感到更加神奇。

  《规定》里这样说:

  开放市、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三条)

  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述企业对经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应该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报告有关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情况。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五条第一款)

  开放市、区内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只限于本单位本项目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第七条)

  开放市、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转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免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第八条)

  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刚看到上面这些条款时,不免有这样的疑问:难道,这些不是最基本的吗?

  企业要向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要填写报关单、如实申报、交验证件

  减免税货物帐册管理、定期报告、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

  申请保税仓库

  加工贸易成品应复运出口、内销的应补税

  限制进出口及许可证管理商品按规定办理

  放到今天,这里面的哪一条不是正常的要求?对任何一家做进出口的企业不是普通的操作?实在想不明白有什么特别可言。

  可是,既然是看起来毫无特别之处的正常要求和普通操作,为什么还要单独出一个《规定》呢?

  会不会是因为这项要求和操作虽然在今天看起来很普通,在当时却属于“改革的突破”呢?

  似乎并不是。

  比如,我们可以查到在《规定》出台之前,海关就已经有了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有了减免税、保税等监管方式和监管要求,甚至有了具体到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等。

  更何况像“进出口货物要填写报关单、如实申报、交验证件”这样的要求,怎么看都不能说是什么“改革的突破”吧?

  如果《规定》的要求算不上突破,就还有另一个推测:《规定》的意义其实并不在这些正常要求和普通操作,而在于“沿海开放地区”。

  估计是这样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对外贸易属于100%的国营,如今所谓的“民营企业”在当时根本不存在,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一些,进出口也还是只有国营外贸公司可以做,其他的企业连做外贸的资格都没有。

  所以,什么注册登记、如实申报,什么减免税、保税,说起来好像很正常很普通,可对于当时除国营外贸公司以外的企业来说,就如同跟中国男足讨论世界杯决赛上用什么战术一样,按说也是该知道的,可是连入场券都没有,知道不知道的,又有什么区别?

  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这种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尤其是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出台,慢慢出现了改变,不再是只有国营外贸公司才可以做进出口,在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也可以了。

  可是,毕竟也只是对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放开了,还远没到完全放开,原来适用于国营外贸公司的海关监管要求,还不能“痛快”地对所有企业适用。所以,有必要对放开的这部分区域里的企业单独强调一下,才有了这么一个《规定》。

  当然,就像不了解“工业卫星镇”这个词一样,对于《规定》出台的真实背景也无从了解,以上都只是推测。

  在《规定》里,我们还看到这样的规定: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关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有关企业和工业卫星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方便条件。(第五条第二款)

  放到现在,实在没法想象海关还需要向一个镇“派驻”关员来办理手续进行监管,因为以海关手续无纸化和通关一体化应用程度之广泛,隶属海关以及派出办事处的实际监管覆盖范围之全面,加上交通工具和交通条件之便利,“派驻”这种操作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吧?

  如今再看到这样的规定,除了为我们体会改革开放以来巨大的变化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注脚,也让人对于真实开展过“派驻”工作的历史多了一丝好奇。

  当初亲身经历过这段历史,甚至做过“派驻”关员的,如今应该是已经或者临近退休了,您了解的“工业卫星镇”当时是什么样子?我们对《规定》出台背景的推测靠不靠谱?在“派驻”的过程中又有哪些故事呢?

  举报/反馈

上一篇:主人被抓,狗子冲到警车旁吠叫,民警十分感动:要不你来监狱陪他吧!
下一篇:简稚澄:曾为700多只狗做安乐死,却将最后一针留给了新婚的自己

最近更新教育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