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化解鉴定难题,节约企业诉讼成本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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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和气生财”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

  买卖双方本应按双方约定

  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以使交易顺利完成

  张某与甲公司在交易过程中

  却未签订书面合同

  结果因未明晰各自权利义务

  导致责任模糊产生纠纷

  近日,平江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案件

  2020年,甲公司因新建养殖场需要在张某处定制了80余张不锈钢门,双方约定单张750元/张,但未约定不锈钢门具体品牌和具体材质要求。张某按甲公司要求将门安装到位后,甲公司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不久后,甲公司发现安装的不锈钢门存在生锈现象,拒绝支付余下欠款。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对具体品牌、具体材质也没有进行详细约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调解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故在案件审理前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但是由于双方对不锈钢门生锈原因存在分歧,双方各持一词,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不锈钢门又不是铁做的,不应该生锈吧?

  不锈钢只是不容易生锈,某些条件下不锈钢也会生锈的。你们购置的就是质量较差的不锈钢门,在消毒环境下生锈也是正常的。

  为查清案件,承办法官将不锈钢门的材质鉴定移交司法技术部门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对材质鉴定提出了50000元的高价鉴定费,如要对生锈原因进行鉴定,还需花费更多鉴定费用并且不一定能够完全查清原因。

  考虑到鉴定的成本以及鉴定后续存在的风险,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了法官提出的折中方案。张某在双方约定的价格基础上,减少一定的价款,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48000元,双方就门窗生锈及其他问题不再产生其他纠纷。

  至此该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该案的调解处理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也大大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江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减少企业诉讼成本,始终把高效办理涉企案件作为护航经济发展的重点,努力为人民群众和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效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供稿:王 杰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化解鉴定难题,节约企业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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