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送万元油卡,要求兑现却被告知是“销售个人行为”?“价格战”岂能毫无底线!丨上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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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全国推行国六b标准

  随着执行日期逼近

  引发汽车大规模

  补贴降价的车市“地震”

  政企联合补贴

  车企区域补贴

  门店现金直减等

  促销活动轮番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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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在这波降价潮中抢占先机,生产厂家和4s店各出奇招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某些销售人员打“擦边球”的行为,反而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如消费者蔡女士在购车时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案情简介

  蔡女士在多番比价后选择某二级经销商购车,至供车4s店提车时,4s店销售人员表示会赠送蔡女士一张价值万元的油卡,但需要4s店经理审批。为了让蔡女士安心,4s店销售人员还签署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赠送油卡金额和给付方式。然而在蔡女士成功提车后,油卡却迟迟没有收到,二级经销商向4s店催问也无回应。蔡女士无奈下只能向消保委反映,要求企业按照承诺赠送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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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过程及结果

  闵行区消保委与上海市消保委汽车办接诉后随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查,蔡女士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确实写明会赠送其一张价值11000元的油卡,但是该情况说明只有销售人员的签名而并没有加盖企业公章。4s店表示企业赠送高额赠品,会在额外的服务协议上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和备案,实际情况是该销售人员当时签订的情况说明并未在公司备案和加盖公章,属于销售员的个人行为,4s店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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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委认为,目前部分企业通过“价格战”来寻求企业利润和市场份额的平衡,先是以较低的车价、高额的赠品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车,而消费者实际购置车辆时会涉及多个经营主体但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消费者遇到所谓的“低价”实际并不低、赠品迟迟不到位等问题时,就难以“找对人”去维权。随后,当消费者明确责任人后,对方又会以“销售个人行为、销售口头承诺不予兑现”“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等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原先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点评

  汽车价格适度下调,清理库存,适当回收成本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措施,有利于激发消费者购买需求,但不能因此毫无底线和原则地进行“价格战”。部分企业为了吸引眼球、增加销量,不惜夸大降价力度、虚构高额赠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涉嫌构成“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不利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销售商购车,特别是通过电视、网络直播、二级经销企业等途径购车的,要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谨防“低价”购车陷阱

  消费者莫要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在购车前应货比三家,了解车辆底价,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车型、价格、颜色、环保标准等关键内容,特别是企业有额外赠送产品或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其附件上予以注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是明晰服务收费项目

  部分4s店在销售车辆时还会提供其他服务并收取费用,如上牌费等,消费者应要求4s店具体说明服务内容和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消费者应将涉及款项支付或转账至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户,避免直接交给销售顾问或其他个人的钱款交付方式,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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