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6年前特大抢劫杀人案,破了!网友却因“能不能抓”吵翻了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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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12日,一起发生于26年前的特大抢劫杀人案,在高科技手段的帮助下,终于成功告破。

  大快人心的同时,也让人不禁感慨,现代科技,真的能让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啊!

  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如何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呢?

  这篇文章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出人意料的抓捕行动

  2023年2月7日中午,南京市的某个社区中,大家都像往常一样,要么正在家中洗菜做饭,要么刚刚下班,正在回家的道路上。

  一切都显得那么平静和普通,就像之前,也许也是今天之后的每一天一样。

  但是在这平静的表象之下,一场紧张,急迫的抓捕行动正在酝酿,参与抓捕行动的警察们正在耐心地等待着行动的时机和口令。

  突然,警察们开始行动,纷纷朝着一个目标前进着。此时,还在小区中的人们眼中充满了疑惑和不解。

  

  最终,一名谢姓男子被警察抓获。这一次抓捕行动顺利完成。

  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

  二、事情起因

  事情要追溯到二十六年前,一场牵挂且困惑了很多人多年的入室抢劫杀人案。

  1997年10月8日中午,江苏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电话,栖霞区居民朱某一家三口在家中被人杀害。

  接到报警电话后,警方迅速行动,组织警力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但是受到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案件一直都没能侦破。

  在侦查工作中,警方得知,被害人朱某夫妻二人在当地经营了一家餐馆和建材店,人际交往多,侦查线索非常庞杂。

  通过现场勘验,警方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有针对性的结伙抢劫杀人案。

  通过这条线索,警方对可能的嫌疑人进行了全面的摸排,但是案件一直没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直到今年1月17日,南京市警方利用现代最新科技成果,成功锁定一名参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谢某。

  

  通过大量的查证工作,基本可以确定其与26年前的抢劫杀人案有关,因此,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制定抓捕行动方案并组织收网。

  同时,以谢某为突破点,警方还查证到已经在监狱服刑的董某也可能与此案件有关,于是在抓捕谢某的同时,董某也被提押回南京审查。

  目前两人已经彻底交代杀人抢劫案件的始末。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但是随着案件进展曝光,网友们却吵起来了。其中吵得最热烈的就是关于这个案件的追诉期了。有网友认为,谢某已经逃了26年了,应该已经超出最长追诉期了吧!那还能对他进行抓捕吗?

  那么,到底追诉期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对于谢某是否还能抓捕并审判呢?下文为你解答。

  三、追诉期相关规定

  1、追诉时效的计算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同刑罚的追诉时效。

  

  首先,法定最高刑小于五年(不包括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其次,法定最高刑为五到十年(包括五年不包括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大于十年(包括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最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依然可以追诉。

  如果一个犯罪有多个量刑幅度,应当结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这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追诉时效期间的例外

  根据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二种情况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栖霞特大抢劫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网友的争论可以休矣。

  

  四、共同犯罪案件出卖兄弟

  从前文描述我们可知,1997特大抢劫杀人案应该是董某和谢某两人共同实施的,如果没有其他案情细节的话,应该是共同犯罪。

  但是与谢某脱逃26年不同的是,董某却在监狱中服刑多年。

  换成谁,知道这件事之后都会觉得心理不平衡吧!

  那么对于谢某来说,如果在狱中或者侦查,审判时,交代了与谢某相关罪行的话,对于董某是否会有一些“好处”呢?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这是其一,即,如果董某揭发谢某在1997特大抢劫杀人案中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谢某的话,属于上述条文中的立功表现,既是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也是协助抓捕型立功。

  其二,综合全案来看,警方应该是不知到董某有参与这场26年前的案件的,因此,在服刑期间,如果董某自愿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当然,共同犯罪的自首不仅要交代本人的罪行,还要将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述,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五、科技赋能案件侦破

  近年来,南京警方不断加大对最新刑事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新技术新手段的综合运用,开辟出命案积案攻坚的新路径。

  不仅逐渐侦破了本市内的命案积案,而且还为其他省市的命案积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

  不仅在重大命案中发挥了巨大优势,而且在面对近年来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南京警方的犯罪的事后惩治和事前预防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南京市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大幅提升。

  由此可见,新时代下,刑事科学技术在案件侦查和案件破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于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具有非凡意义。

  因此,要进一步研究刑事侦查中合理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的研发和运用。

  

  1、合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

  首先,有助于确定刑事案件的性质。案件性质的明确是立案的前提条件,推动着刑侦工作的开展。因此,可以综合运用刑事鉴定或者临街监控画面等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来确定刑事案件的性质。

  其次,能够为刑事案件提供有力线索。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能够发现案件发生地点的每一个细节,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线索。

  在本文的案例中,即便是26年前的犯罪也能通过刑事科学技术找到线索,可见刑事科学技术的侦查能力之强。

  第三,有利于掌握刑事犯罪的动态信息。利用互联网系统,无论犯罪人员到何处都能被快速发现并予以法律制裁。

  同时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发放案件详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等内容,让普通民众及时得知,并为警方提供线索,促进案件侦破。

  

  最后,还有利于确定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节约警力。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提取可能有利于刑事案件侦破的信息,结合经验丰富的警员对相关信息的考察和了解,实现对侦查方向的把握,进而高效的还原案件经过。

  2、如何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合理利用

  首先,应当强化团队建设。对侦查工作人员提供定期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对最新技术的了解和运用。

  同时要明白,刑事科学技术只是一项辅助性工作,该如何使用,何时使用,对哪些地方进行技术侦查,都依赖于警员的职业素质。

  因此,强化团队建设也要注重对警员的观察能力的训练。

  其次,创新刑事科学技术,促进设备的更新换代。过去的几年,我们通过在全国大大小小的街道中放置摄像头,组建了“天网监控系统”。

  公安机关利用这套系统打击了不少街面犯罪,有效消除了治安隐患、使发现、抓捕街面现行犯罪的水平得到提高。

  但是天网系统并不完善,有些监控摄像头像素不高或者年久失修,不能有效发挥功能,而且,目前天网系统并非全面覆盖,还有死角,给案件侦查增加了难度。

  因此,必须创新刑事科学技术,促进设备的更新换代。

  

  最后,要完善管理体系。本篇案例的相关报道中,有很多篇都涉及到了南京警方对命案积案的数据归档和整理。

  可见,规范的整理对促进案件侦破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公安机关中,更应该着重完善管理体系,以高效的管理体系推进案件侦破的高效推进。

  六、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的难度以及逃避刑罚的难度都大大提高。

  今年上半年,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警方连续破获了多起命案积案,无疑是给那些意图犯罪的人敲响了警钟,也是给人民群众的一剂安心药,让我们对社会的稳定的信心大增。

  相信,在科学技术的加持下,一定会让违法犯罪行为无处可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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