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因诈骗被判三年,现已重返校园!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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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校园霸凌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阜阳新闻综合频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未成年人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二)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监护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退赔谅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积极与被告人原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案件审结后,法官持续跟踪帮教,被告人贾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反省,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目前贾某某已回到高中学习,正在备战高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詹大梅

   

  校对:李利民

   

  审核:王梓梁

   

  责任编辑: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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