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3-06-09
手机版

  原创 点击关注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股票市场风云变幻,涨跌难测。很多人跃跃欲试,又不知从何下手。如果身边有个“专家”,那还不得好好利用起来。冯某也是这样想的,所以她跟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好友刘某合作炒股,没想到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却以亏损收场,而友谊的小船也说翻就翻了。

  合作炒股无盈利,操作方要求退资金

  冯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系某证券公司员工。2019年初,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合作炒股,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冯某将其股票账户和密码告知刘某,双方开始共同向冯某股票账户投入资金,由刘某负责炒股操作。合作炒股过程中,双方资金在该股票账户屡屡转入又转出,股票买卖有盈有亏,资金变动盘根错节。因长期无盈利,双方合作意愿逐渐消弭。2022年7月,刘某提出冯某拒不退还其投入资金,起诉要求冯某退还。

  合作炒股实亏损,法院判决双方共担

  佛冈县法院经审查核实,双方合作期间不仅未产生盈利,反而产生亏损约1.2万元,亏损由谁承担,将影响冯某向刘某的退款金额。佛冈县法院认为,刘某系某证券公司员工,刘某与冯某达成的合伙炒股协议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此,刘某与冯某均存在过错,但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对证券法律规定有较为专业的认识,故对亏损部分应承担70%的责任,冯某在扣除刘某应承担的亏损后应将刘某投入资金予以返还。

  刘某与冯某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清远中院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较冯某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当知晓双方违法约定的不利后果,但仍与冯某合作炒股,其过错程度显然较大;冯某自行开通证券账户,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与证券从业人员合作炒股,且在合作过程中已知晓存在亏损的情况,但仍继续与刘某合作炒股,其存在次要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与冯某对亏损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炒股有风险,合作炒股更需谨慎

  与证券行业从业者合作炒股违反证券法规定,却仍有人铤而走险求取富贵,但需知股市不是任何人的提款机,即使是证券行业从业者,也逃不过股市凶险的浪涛拍打。因此,广大投资者应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要迷信任何人可以在惊涛骇浪的股市中给自己带来超额收益,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才是正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通讯员 | 潘纯 编辑 | 罗雯婕

  原标题:《以案说法 | 与证券从业人员合作炒股翻车,亏损谁来承担?》

上一篇:2023全国高考时间汇总 各地考试时间安排
下一篇:一站式服务!昆明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上线!

最近更新教育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