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历无“捷径”可走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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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提升学历无“捷径”可走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王新

  “老师,本科考试难不难?我心里没底儿!”初中毕业的小张看到身边的同事都是高学历,也想拿个本科学历,就向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咨询。

  “某专业能操作能顺利过,可以运用关系通过若干门实践课程,毕业论文直接上分数,自考本科包过。”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回应。

  在杨某的承诺下,2020年5月,小张向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交纳了一年自考本科班学费4300元,杨某承诺一次性包过,不过则退费。小张交费后,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向其提供了1本自学考试书籍、4本试卷,未提供其他教学服务。

  因自学考试未通过,小张要求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履行退费承诺,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学费。小张于是将河南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自考本科班学费43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张与杨某的聊天记录中,杨某宣称本科包过,在小张表示自己对考试没把握时,杨某回应“考试时,头脑简单往前冲……”类似这样的内容,在二人的聊天记录中大量存在。

  “教育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等教育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职业人员的主要社会活动,理应予以严格的规范。本案所涉及的高起专、高起本、专本套读,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范畴,也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不经过刻苦努力,是无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的。”主审法官翟红斌说。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从而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及竞争力的本身,应予以鼓励,但小张并非脚踏实地,而是在走“捷径”的心态下,向被告交纳了4300元钱,原被告的行为均有过错,有违教育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决定对被告收取小张的4300元学费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并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想走‘捷径’,没想到最终落个鸡飞蛋打的结局。这次教训太深刻了!看来,干什么事都要脚踏实地。”想想自己的“求学经历”,小张感慨道。

  翟红斌提醒,对求学者来说,在学业上想更进一步,是在追求自己的梦想,但投机取巧,钻空子,绝对不可取。只有刻苦学习,学到真知识,掌握真本领,这样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成为在社会上有竞争力的人。对教育培训机构来说,要严格守法,诚信经营,绝不能以办学为幌子、以不择手段赚钱为目标,进行虚假承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翟红斌说,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信息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学历培训“虚假承诺”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学历培训的规定。但同时要认真反思,为什么会相信“虚假承诺”?其实,就是求学者不想付出辛苦和努力,又想在短时间内获得正规学历,想走“不学而获”的路子,但此路不通。(赵红旗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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