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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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课程目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 辖

  第五章 回 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编 分 论

  第十一章 立 案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十三章 起 诉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执 行

  第十九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 刑事和解程序

  第二十一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二章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部分 模拟试题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一)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二)

  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内容试看

  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的原则。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传来证据、传闻证据[武大2007、2004年研]

  相关试题:

  (1)传来证据[中山大学2014年研]

  (2)传闻证据[四川师大2016年研]

  【答案】(1)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3)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中的传闻证据,其主要区别在于: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不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

  ③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备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3、逮捕[广东财大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4、监视居住[湘潭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案】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主要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下采用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从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来看,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羁押率,是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

  5、上诉不加刑[四川师大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

  【答案】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该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6、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征?[华南理工2015年研]

  相关试题: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武大2007年研]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港台动漫下特征:

  (1)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是否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如何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以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2)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主导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司法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犯罪进行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导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通常由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来决定,因此,在参与并主导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中,法院居于最终裁决的地位。

  (3)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被追诉人的防御与辩护活动是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极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对被追诉人辩护活动的保障也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被害人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其他一些帮助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人员参加。

  (4)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和裁决犯罪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法条评析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北大2011年研]

  【答案】(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手段,这种证据的可信度比较低,而且有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缺陷。因而,我国也逐步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

  (2)三个条文的具体分析

  《规定》的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和“非法收集的物证需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具体分析三个条文如下:

  ①《规定》第1条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样就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原则上规定用严重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才是非法言词证据。

  ②《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只要经过合法确认,就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点是绝对的,不容许例外。

  ③《规定》第14条规定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应当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物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改变了过去一概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下:a.通过明显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b.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c.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排除。可见,相比非法言词证据我国对于非法物证的容忍度更高。

  (3)《规定》第2条与第14条之间的比较

  通过比较《规定》的第2条和第14条,可以得知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区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对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予以排除。这说明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仍然只是部分引入。

  (4)我国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从以上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如下: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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