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出台地方AMC监管新规 要求发起人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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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冯樱子 北京报道

  又一省份拟对地方AMC出台监管文件。

  6月15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

  《征求意见稿》拟对云南省内AMC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与此前多地披露的类似监管规定相比,云南的《征求意见稿》在发起人资格、资金运用等个别细节上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云南拟出台地方AMC监管新规

  6月15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与此前江西、青海、贵州、北京等地披露的类似监管规定相比,云南的《征求意见稿》整体内容没有太大偏差,主要对辖内地方AMC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对于地方AMC的设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地方AMC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且须一次性足额缴纳;还要拥有合格的发起人。这一准入门槛与银保监会此前划定的地方版AMC准入门槛保持了一致。

  在高管人员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并要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江西、北京、贵州、青海等地披露的地方AMC监管文件,云南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发起人资格、资金运用等一些细节上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如贵州省并未对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发起人资格等作出详细要求,对于董事高管等人员的任职要求也较为宽松。

  北京也未对发起人资格设置明确的条件,青海的监管文件指引中的这部分内容同样较为宽泛。

  此次云南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地方AMC的发起人资格提出多个要求,其中包括,企业法人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发起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地方AMC发起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

  此外,还要求发起人企业应该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入股后,发起人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其他权利负担,并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章程中载明。

  对于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应当逐步建立资本充足率的识别和计量体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这一规定同样出现在江西、青海等地监管办法中。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地方AMC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AMC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60%。

  地方AMC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目前,云南省内地方AMC仅有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底,目前注册资本55.56亿元,其中云南省投资集团、上海申新集团、大华集团分别持股36%、32%和32%。

  地方AMC行业有望迎来统一监管

  自2014年7月,监管层面对地方AMC开闸以来,行业发展速度惊人。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5月,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名单,地方AMC已达到58家,行业总注册资本约22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约37亿元,总资产超过6000亿元,近一半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机构数量与经营规模逐年稳步增长。

  近些年,地方AMC在处置坏账、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现有的地方AMC也存在业务模式不清晰、盈利能力欠佳等问题,并没有达到当初监管层预设的目标,甚至一些地方AMC成立后无业务可做,打监管的“擦边球”。

  一位地方AMC人士表示:“之前地方AMC很多时候都是帮助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出表、掩盖不良,主要做通道、类信贷业务,当中又以地产类项目居多,并不是真的在做不良处置,反而真做不良处置的AMC盈利空间很窄。”

  面对乱象丛生的行业,近两年,监管层加强了对地方AMC的监管力度。2019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参照四大AMC的监管逻辑,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严对与地方AMC进行监督管理,为地方AMC监管划定风险底线。

  为了规范地方AMC发展,2020年以来,地方监管也持续发力,多省出台地方AMC监管政策。青海省、北京市、贵州省及福建省等地分别出台了各自省市的地方AMC金融监管政策。截至2020年底,已有9省市明确出台地方AMC相应监管条例。江西省在2017年率先出台了全国首份地方AMC监管文件。

  有分析人士认为,实际上就是要堵住灰色通道。而比起所谓多元化发展,监管更希望地方AMC能聚焦不良资产主业。

  上述地方AMC从业人士表示,近几年,多省出台地方AMC监管政策,在引导“回归主业”的同时,为整体监管框架的完善作出了有益补充。但是,对于地方AMC而言,各省的监管措施在一些关键问题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地方AMC跨区展业可能存在影响。且大多数省市的地方AMC尚未有统一的监管,地方AMC的整体监管框架仍亟待完善。

  今年5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显示,今年拟制定或修订19项规章制度,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

  这也意味着,地方AMC行业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迎来统一监管。业内认为,随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等各项业务逐渐放开,地方AMC的统一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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