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补贴汇总
北交所开市已有一段时间,截至目前,已有多地出台扶持企业赴北交所上市的专项计划,其中就包括山东省、天津市、四川省的多个城市。其中,天津市及成都市将从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就开始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山东省针对北交所上市补贴金额目前维持在最高水平,从验收合格至上市成功可获得1400万元。
除此之外,还有多地明确表示在积极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如:广州曾明确表示将对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还提到将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奖补。
成都
成都市关于支持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抢抓国家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重要机遇,深入实施“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加快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在北交所上市做优做大做强,有效提高我市直接融资比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挂牌上市奖励
(一)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对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三)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二、融资支持
(四)北交所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投入成都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争取天使投资企业投资,对获得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挂牌企业,按照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投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奖励最高50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加大“蓉易贷”“科创贷”“壮大贷”“文创通”等政策性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创造融资绿色通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后备企业综合支持
(八)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对接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九)支持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孵化登陆新三板和北交所。对首次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鼓励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积极与北交所共建“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充分发挥四板市场塔基作用,率先按照北交所上市条件,先期孵化、培育、审查相关项目,推动更多优质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
(十一)构建市级部门、区(市)县联动的动态服务机制,精准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强做优,精细化完善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定期梳理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问题和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建立健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等相关事项审查确认工作机制,高效率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存在的历史沿革、土地、环保、税收、社保、公积金等问题;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定期提交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联席会议审议。〔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商相关部门制订。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和税收缴纳关系在我市的企业。已享受我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可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由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潍坊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快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二、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400万元补助。其中,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4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每家再补助6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
五、对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待境外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补助1200万元。
六、对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若将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在10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对其并购重组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七、对在我市以有限合伙形式合法设立的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票的,按照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补助。
八、对新增上市挂牌企业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市新上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竞得土地的,相关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报批补偿等费用、省级以上计提后的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60%给予上市企业补助。
九、对新增上市挂牌企业,每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超过预定比例(以上市前一年为基数,每年增长20%)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的,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十、对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的我市拟上市企业,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上述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在我市资本服务中心合作备案的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补助。
十一、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且通过我市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操作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二、市级财政安排上市挂牌专项工作补助经费,每上市(含新三板精选层挂牌)1家公司给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经费。
十三、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对市级公布的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房产、税收、劳动保障、能耗、消防验收等问题,通过“潍企通—企业上市直通车”,由市、县两级政府联动协调解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企业找到解决路径和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已报证监局辅导、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的,报证监会申请注册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市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上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凡企业在区(含市属开发区)的,由市、区按5:5分担;企业在县(市)的,由市、县(市)按1:9分担。享受本政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补助资金。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政策适用过渡期,过渡期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80万元的,按照8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过渡期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40万元的,按照4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2021年符合本政策补助条件的拟上市(精选层挂牌)企业、已上市(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同时废止。
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有关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新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滨海新区金融局滨海新区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及<滨海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金〔20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挂牌上市企业的培育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未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三)做好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和帮扶督导,积极协助企业排查解决各种问题。充分利用滨海新区与沪深两市的交流合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后备上市企业融资培训。
二、强化企业挂牌上市的政策支撑
在滨海新区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强化配套政策扶持力度。我区财政在未来四年(2021-2024年)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对于注册在我区且列入津滨金〔2020〕151号文件“支持范围”的企业,在滨海滨海新区给与奖励政策的前提下,我区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额外给予奖励,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并平移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成功上市包括: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附则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我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受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以上政策为滨海滨海新区挂牌上市政策的配套政策,对政策的相关解释与滨海新区保持一致。
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重组、挂牌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及调整、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区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认定企业提出的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申请、上市专项资金申请;负责动态调整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我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入库标准见附件,相关标准以滨海新区标准为准,随滨海新区相关标准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我区企业;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实现股权融资100万元(含)以上或银行贷款融资50万元(含)以上;企业完成融资时存续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融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并平移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四)对成功上市公司由区财政补足至500万元。本条所指成功上市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五)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迁址至我区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
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
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
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区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六)已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再在新三板挂牌的,再次给予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七)已在新三板、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各项挂牌补助。
(八)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区金融局负责对企业入库和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原则上,入库企业标准参照滨海新区确定的入库标准执行,专项资金补助参考滨海新区对专项资金的审核认定情况。区金融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证券、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市场服务机构等专家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流程如下:
对本办法专项补助资金,区金融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公告。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申请;区金融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由金融局向财政局申请予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金融局按照本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并开展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区金融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使用效果等评审、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关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区金融局在管委会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公布入库企业认定结果。
(三)公示专项资金补助审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6月15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条件企业所享有的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条件
—、企业属性
(一)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行业、产业,不属于各主要交易场所推荐行业“负面清单”。
(二)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培育上市所需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较强市场竞争力、规范治理能力和一定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
(三)企业未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或执行联合惩戒,不存在其他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成立时间
(一)企业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符合国家战略和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其成立时间限制可适当放宽。
三、财务状况
(一)企业符合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发展定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入库前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申请入库前企业估值达5亿元以上且前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企业符合北交所发展定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入库前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四)符合国家战略和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其营业收入、净利润、估值等入库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上市意愿
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明确、真实的上市意愿和计划。
五、特殊情况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经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可直接纳入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一)已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
(二)发生多轮股权融资行为,引入专业机构投资者且融资协议中明确企业上市计划的企业。
青州
青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快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快上市的若干政策》(潍政字〔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二、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400万元补助。其中,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4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每家再补助6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
五、对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待境外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补助1200万元。
六、对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若将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在10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对其并购重组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七、对新增上市挂牌企业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市新上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竞得土地的,相关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报批补偿等费用、省级以上计提后的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60%给予上市企业补助。
八、对新增上市挂牌企业,每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超过预定比例(以上市前一年为基数,每年增长20%)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的,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九、市级财政安排上市挂牌专项工作补助经费,每上市1家公司,分别给予公司所在地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各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经费。
十、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对省、潍坊、青州公布的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房产、税收、劳动保障、能耗、消防验收等问题,通过“潍企通—企业上市直通车”由市、镇两级政府联动协调解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企业找到解决路径和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已报证监局辅导、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的,报证监会申请注册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市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十一、对在我市以有限合伙形式合法设立的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票的;对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的我市拟上市企业,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上述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在潍坊资本服务中心合作备案的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的;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且通过我市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操作的,按照潍坊市上市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十二、上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其他资金由潍坊、青州按1:9比例分担。享受本政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补助资金。
十三、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政策适用过渡期,过渡期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80万元的,按照8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过渡期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40万元的,按照4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
十四、企业上市成功后,企业所在镇街(开发区、发展区)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
十五、2021年符合本政策补助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公司以及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政策。《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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