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与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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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一审(2020)京0491民初7076号

  审 判 法 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权证链应用:PC客户端录屏取证

  案情描述:

  原告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衍舜商务咨询中心、韩悦娇创作新东方《雅思听力7分单项班》在线网络课程,该课程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归属原告。原告发现被告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雅思小语种小铺”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害原告对该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王时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权证链取证流程:

  原告通过权证链电子存证平台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电子存证并提交了存证证书、存证视频、取证技术说明与存证服务协议。根据存证视频显示:登录淘宝网及阿里旺旺,在淘宝网“宝贝”中搜索“新东方雅思课程”,所得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新东方雅思课程”,价格为69元,右侧显示店铺名称为“雅思小语种小铺”,掌柜昵称为“234wj87846***”。通过阿里旺旺与该店铺掌柜进行聊天,询问是否是正版课程,其回复”课程和网上的正版课程是一样的”、“和原版是一样的”,询问其购买后如何获取视频,其回复称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点击购买,实际付款69元。再次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店铺掌柜,其提供百度网盘ID”1783207****“。登录百度网盘后添加其为好友,其发送文件“19版新东方”、“知心雅思”等文件,内有文件夹“雅思听力课程(讲师韩悦娇),打开该文件夹,共有14个视频及雅思7分听力讲义PDF文件。原告提交涉案课程侵权比对清单,两套课程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录制时间不同。

  原告提交涉案课程在淘宝上销售页面截图,显示店铺为“雅思小语种小铺”,销售商品为“新东方雅思课程”,价格为69元,该店铺掌柜为“234wj87846***”,原告提交淘宝网披露的被告信息短信及邮件,显示ID“234wj87846***”的真实姓名为“王*”,身份证号与住所与被告一致。原告通过权证链电子存证平台对查询该邮件的过程进行电子存证并提交录屏文件及存证证书。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课程录制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课程视频的录制录像作者权,有权对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雅思小语种小铺销售涉案课程的授课视频,并通过百度网盘发送,使得他人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授课视频,侵犯原告就该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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