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有人死亡就一定是“凶宅”吗? 法院:正常病亡不算,原告败诉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买房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有人反而因为买到“特殊房屋”引发烦恼,陷入纠纷。3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凶宅”的房屋买卖案件,一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曾有租客因患病在房屋内死亡,认为房屋是“凶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认定诉求不成立。
据买房人起诉称,房屋内曾有租客非正常死亡,房屋属于“凶宅”,而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售房人认为,租客系因病正常死亡,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并未就该问题进行询问,并且自己不具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从警方处调取了租客死亡案件的全部档案,发现该租客原本身患危重病症,医院亦曾作出《病危通知书》,租客系因病在房屋内死亡,而并未定性为非正常死亡。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凶宅”,买房人诉请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法律上的“凶宅”认定,通常以交易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为主要判断标准,包括他杀、自杀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正常病亡、自然死亡等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凶宅”。购房人一般无须担心购买到“凶宅”,通常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都会将此进行明确提示,中介方也会将该信息作为重要事项进行询问和告知。若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法律上评价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此时,买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出卖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如何避免购买到“凶宅”?买房人可向物业公司、同小区业主以及派出所等了解房屋情况。选择可靠度、信用度较好的中介,并在购房时将自己的需求进行明确告知,防止中介机构隐瞒事实进行交易。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是否为“凶宅”以及其他购房硬性需求进行明确约定,确定违约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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