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隐瞒实情,购买“凶宅”能否退房?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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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77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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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房主隐瞒实情,

  购买“凶宅”能否退房?

  2016年4月,卢某通过中介购买了顾某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第一笔购房款。

  2016年5月,卢某了解到顾某妻子于前年在该房屋中上吊自杀,卢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顾某退房,但顾某不同意。2016年8月,卢某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隐瞒房屋中发生过非自然死亡情况对卢某构成了欺诈,违背了公序良俗,最终支持了卢某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赵青律师的分析是:本案中,“凶宅”能否构成退房理由,关键是看出卖人是否在出卖房屋时将该情况告知买受人,未告知,则买受人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而要求退房。

  从对房屋的使用角度讲,人们普遍认为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使人对居住环境产生心里不安,可以视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

  从交易角度讲,此类房屋难以脱手,往往低价出售,在卖方隐瞒交易时,买方实际等于购买了不足市价房屋,即交易处于不公平状态。由此把“凶宅”纠纷作为公序良俗进行法律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律师提示

  本案中,顾某向卢某隐瞒了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对卢某构成了欺诈,卢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款、退房并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撤销合同有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再要求撤销合同。

  律师简介

  赵青律师,女,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在央企及建筑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领域,广泛参与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社保财税及法律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

  联系电话:151305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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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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