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区管家”有津贴!深圳拟激活基层治理“最小细胞”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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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市业主组织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其起草说明日前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若干规定》对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进行补充和细化,以推动建立业主组织,探索物业管理区域治理的“深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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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自主设立业主监事

  业委会委员补贴,可参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若干规定》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不足十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若干规定》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责边界和监管机制。

  其中,业主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但不参与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大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或监事。业主监事会由三至七名监事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监事由业主担任。

  针对工作经费与报酬,业主大会可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因素,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标准,具体每月津贴可参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业主监事会监事全部为兼职,是否给予津贴及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有关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并可适当给予奖励。

  街道可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协助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需参加岗前培训

  《若干规定》细化了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的规则。

  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从而筹备会议,及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换届小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筹备组和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协助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和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把关,完善了任职条件要求。要求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在本小区生活居住,并参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活动、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等,相关培训可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

  细化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模式

  业委会委员禁止收受物业提供的停车便利等利益

  针对《条例》创新设立的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模式,《若干规定》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继续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管账户。

  若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信息需公开,并至少每季度向全体业主通报一次共有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业主委员会同样可对账户设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若小区业主委员会停摆,共有账户可转为使用共管账户,由街道办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继续使用原账户的,街道办可在授权下,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该账户。

  值得留意的是,《若干规定》同样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等行为,被明确要求禁止。

  【记者】曾子航

  【作者】 曾子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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