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引入香港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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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的文章提到,由于特区政府在语文政策上的不作为,致使香港在回归已超过四分一世纪的情况下,普通话作为国家的法定通用语言,至今仍处于语言弱势,而且有人正在利用粤普之间的语言隔阂,故意挑起矛盾,使之成为了文化港独的温床。在此情况之下,中央应当重视香港的语文生态问题,并责成特区政府修订本地法例,确立普通话和简体字的法定语文地位。

  

  其中一个办法,便是由特区政府修订现行的《法定语文条例》:

  一,订明条文中的「中文」,是指普通话及规范汉字(即简体字);

  

  二,订明所有以中文发布的政府文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三,订明所有公职人员在工作和公开发言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四,订明公务员事务局须制定或修订公务员守则,规定新入职公务员须考获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的成绩,同时规定现职公务员在某个宽限期后,须考获考获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的成绩;

  五,规定政府任命的公职人员,须考获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的成绩;

  六,订明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规例,规定学校以中文授课时,须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违者可处罚款或开除教籍;

  七,订明特首会同行会可订立规例,规定广播机构的中文频道,除凌晨0时至6时外,其余时段均须以普通话广播,违者可处罚款或取消广播牌照;

  八,订明特首会同行会可订立规例,规定某一宽限期后,任何中文广告或招牌均须改用规范汉字,任何广告的播放,则须改用普通话,违者可处罚款。

  与此同时,现行《教育条例》及《广播条例》当中,任何涉及语言政策的条文,亦应作出修订;立法会亦应修订议事守则第2条,订明议员以中文发言或呈交提案,须使用普通话及简体字。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说,透过修例确立普通话和简体字的法定语文地位,有违香港奉行一国两制的原则,此说实属大谬。本栏已一再强调,一国两制是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第5条,维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条文中的资本主义是指社会的生产关系以按资分配的方式为主,语文政策的不会改变香港按资分配为主的生产关系,自然不可能违反《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原则。

  高度自治方面,《基本法》第136条只是规定特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意味着港府本来便可改变教学语言的政策,规定学校以中文教学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简体字,亦可将普通话和简体字的应用,列为公开试或大学毕业试的必考科目。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9条亦只是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并无订明「中文」是用粤语和繁体字,亦或是普通话和简体字。换言之,特区政府若非不作为的话,绝对是可以透过修订本地法例,确立普通话和简体字的法定语文地位。

  当然,问题我们亦可以反过来看,历届港府在语文政策上不作为,正是利用了《基本法》条文在中文应用政策上所赋予的弹性,使其可以继续奉行所谓的「两文三语」政策,确保着粤语在港的华人共同语地位,从而让港英时代成长的本地统治阶层,不会因为不谙普通话和简体字丧失公职,所以我们亦有理由相信,若没中央责成或监督的话,香港推广普通话和繁体字的最大阻力,很有可能是来自现正处于「收成期」的本地统治阶层。

  在此情况之下,中央绝对可以透过提请人大释法,述明《基本法》第9条中的「中文」,是指普通话及规范汉字,又或者是直接引用《基本法》第18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附件三,再由特区政府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毕竟无论中外,法定语文的制定与颁布权,历来都属于中央事权,更不要说《基本法》第18条或第158条,本已授予中央确立香港法定语文的权力了。

  文:陈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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