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保障“企业敢干”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4-24
手机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中国大踏步进入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时期的当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将保护“企业敢干”落到实处,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生产,更想干,更敢干。

  同业监督还是商业诋毁?

  王某是一家证券公司的员工,他撰写了一篇名为《某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的文章,其中部分内容直指某电商公司数据造假,这篇文章在网上得到了网友大量转发。

  该电商公司认为王某撰写的内容并非事实,而是证券公司为博眼球凭空捏造的。但是这篇文章在各网络平台大量传播长达两年之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形象,给其造成损失。于是,该电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立即删除文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尝试组织双方调解。电商公司表示,其多次要求证券公司停止侵权,但证券公司不仅未删除侵权文章,还任由文章在网站上以计费方式下载。证券公司认为事件引发的舆论内容只是对他人经营行为的评论,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应属于同业监督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双方各执一词,不愿退让。

  为了妥善高效处理纠纷,承办法官耐心释明,经营者对于他人的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批评,但评论或批评应具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最终,在法院的组织引导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证券公司履行删除义务的前提下,电商公司撤回要求证券公司公开道歉等其他诉请。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应符合具有竞争关系、商业诋毁的故意或过失、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这四个构成要件。如今网络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散布虚伪事实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拼凑表面看起来是真实的信息得出误导性结论,同样可以构成商业诋毁,很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社会评价减损,使得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但是,积极监督的行为应当被支持。无论是消费者监督还是同业监督,经营者对于客观评价应保持积极宽容的态度,并及时给予回应。合法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商品质量、提升市场诚信,有利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界的“同名同姓”

  一样的名字,相同的行业,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这样“同名同姓”的情况。

  浙江元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化名)发现吴江市元林大酒店(化名)在自己经营的中餐店面招牌、广告宣传牌上都使用了含有“元林”的字样,而“元林”系浙江元林公司的注册商标。浙江元林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江元林酒店立即拆除相关“元林”相关标识、装潢,修改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但上述规定却包括了对有损竞争秩序的特定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吴江元林酒店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法官释法,被告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在法院的引导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吴江元林酒店同意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店招、广告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元林”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同时,浙江元林公司授权吴江元林酒店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吴江法院注重调解涉企矛盾,及时定分止争,在保障企业知识产权、解决阻碍企业发展障碍的同时,压实企业自律担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来稿:陈 蕾

  刘 莹

  文编:吴玉娇

  原标题:《司法服务保障“企业敢干” | 最严格司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上一篇:66印亮相2023CCE素博会,携云打印服务解决方案共建智慧校园
下一篇:研究深度学习,共促儿童发展友好!冯晓霞教授走进启今集团2023年度 “品牌学习节

最近更新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