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这类无票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年前忙碌的某个上午,答税君的同事小白突然问答税君:“答税君,答税君,我朋友开的公司2022年年初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了一笔5,000万元的四年期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到账后,我朋友就安心搞经营去了,谁想年底了,公司财务告诉我朋友,公司2022年账面上按会计准则计提的250万元的利息费用,既没有取得资金方的利息发票也没有实际支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不能扣除。我朋友得知这情况后,瞬间懵了。250万的费用不能做扣除,意味着要多掏出62.5万的税款啊。于是赶紧来咨询我。你知道,这一块我也懵圈,所以想请你指点指点。”
答税君心想:既然这家公司的财务这么理解,那其他公司的财务是不是也同样这么理解呢?要不搞个投票看看大家的意见,然后我再回复小白的问题。于是,答税君说:“小白,你这问题呢,其实也不复杂,不过我想看看其他人的意见,要不你稍微等等?”“好的,那就麻烦答税君了!”
说干就干!答税君在小程序上发起了投票,投票的问题是“应付非关联方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未取得资金方开具的利息发票,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利息支出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票选项包括“不可以扣除,因为没有取得发票”“不可以扣除,因为没有实际支付”“可以扣除”。
经过投票,结果出来了:40%的投票人认为“不可以扣除,因为没有取得发票”,24%的投票人认为“不可以扣除,因为没有实际支付”,36%的投票人认为“可以扣除”。综合来看,64%的投票人认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限于样本量,上面的投票结果可能会有所偏差,但对于投票结果背后大家对费用扣除的态度,却是在答税君的意料之中。
答税君把同事小白找来,把投票选项及结果给他看,“小白,很可惜,对于你朋友公司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扣除这个事情,包括你朋友公司的财务在内64%的人都理解错了。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另有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工资必须实际发放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款必须在收到当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税所得,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以‘实际支付’为前提。你朋友公司的借款不属于关联方借款,也不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因没有实际支付利息而认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借款期间届满之前,借款企业均没有付息义务,资金出借方均没有凭借合同提前收取利息的权利,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资金出借方尚未触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因此,你朋友公司目前也无法取得资金出借方250万元的利息发票。
最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资金出借方在2022年度尚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法开具相应的发票,此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公司会计账面确认的借款业务真实、资金已实际占用,符合‘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标准,因此,你朋友公司2022年度账面计提的250万元利息支出可凭借款合同、利息计算单等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你朋友公司在2026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则2022年至2025年各年度的利息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你朋友公司不仅需要对2025年度的利息支出做纳税调增,还需要对2022年至2024年度的利息支出做追补调增,追补调增后,若能在5年的追补期限内取得补开发票,则相应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如果你朋友公司在2026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且被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要求在60日内补开发票,若能在60日内补开发票的,不做调增处理,否则,不仅2022年至2025年各年度的利息支出均需做追补调增处理,而且追补调增后,即使在5年的追补期限内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相应支出。
小白,我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我把这个事情说明白了没?”
“明白了,答税君。看来税务确实是件复杂的事情,弯弯绕绕这么多。还是你厉害!”
“哈哈哈,过奖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总归不会错的!有机会让你朋友和他的财务去听听我们答税的直播课程,相信必有一番收获!”
“好的,谢谢答税君!中午一起吃个饭,我还有其他问题要向你请教嘞!”
“没问题!”
本文涉及到的法规链接(复制到微信或浏览器即可查看):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152239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2756
3.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43484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176797
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4397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187533
7.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43478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2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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