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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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订的背景和过程

  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的生命健康、百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教育系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李克强总理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广东省出台《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教保〔2018〕11号),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系统要求。市委市政府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了一系列举措,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市教育局积极组织起草《意见》工作,在借鉴和吸收上级部门发布的关于学校安全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全面调研。多次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区教育局领导、区教育安全科室负责人,深入听取基层意见;两次书面征求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治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市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现经市政府同意,并以深圳市教育局名义印发。

  二、《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意见》针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目的是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意见》的发布将是我市教育系统的一件大事,是广大学校期盼已久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在《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制订出台的基础上又一个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文件,对于系统、科学、全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和保障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突出系统性,着力构建新体系。对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对各个主体的工作职责都作了系统规定,在明确学校主体责任的同时,强调学校安全并非学校一方的职责,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委政府、社会、家庭各方面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系统的预防、管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科学性,着力形成新机制。《意见》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新概念,并按照安全风险预防、风险管控、事故处理与风险化解等3个主要环节,分别提出了应对举措,为政府、教育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科学预防和解决学校安全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和直接依据。

  (三)突出全面性,着力贯彻新理念。《意见》将学校及周边可能发生的,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包括传统的校园设施安全,以及新出现的学生欺凌等问题,全面纳入了防控范畴,推动形成对学校安全全面施治、不留死角的工作格局,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学生权益的理念。

  (四)突出针对性,着力落实新举措。《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和关键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新举措,同时鼓励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防控机制,有利于结合实际,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从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定:一是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是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要求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完善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综合治理制度,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三是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着力营造校园安全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警校沟通协作机制,构建防控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严厉打击涉校涉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广泛参与的未成年学生安全保护网。四是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风险化解机制,要求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完善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法律支持体系。五是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健全督导考核。

  五、《意见》对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规定的具体措施

  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意见》从五个方面就推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进行了规定。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注重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学校要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

  (二)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标准体系中涉及学生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我市有关学校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地方标准,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适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标准为辅的标准化体系。

  (三)完善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综合治理制度。我市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为严管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违法违规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距离校园门口50米范围内严禁销售烟草制品。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等。

  (四)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要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及时研究整改,切实抓好应急防范。

  (五)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专业机构研发提供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服务或者产品。

  六、《意见》对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划分

  为了落实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地方的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调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明确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和物防技防的工作要求。《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在我市,幼儿园每所不少于2名,小学每校区不少于6名,中学每校区不少于1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在落实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意见》也对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等。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质监部门应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工商、文体、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等。

  《意见》还提出,要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学生安全保护。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

  七、为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学校承担过重安全责任的问题,《意见》中有了新的明确

  《意见》强调,要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落实各方的职责,同时也指出,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为学校松绑。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和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同时,《意见》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分担、化解学校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协调机制,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

  八、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发生且受到普遍关注的学生欺凌、暴力问题,《意见》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意见》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为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意见》还提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

  二是明确惩戒原则。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三是加强未成人保护。新闻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

  四是阻断网络传播途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九、《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在强调落实政府、学校相关责任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现代保险制度,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一是要求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目前在深学校均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并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二是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在我市,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 的比例承担所需经费。三是要求统一规范校方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四是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五是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十、《意见》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

  二是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等。同时,要构建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三是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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