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激发更多创新创造活力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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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曲永义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体制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闯难关,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近年来,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各相关部门围绕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有益尝试、大胆探索,积极推动形成系统完备、协调配合、相互支撑的良好政策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

  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已经从积极探索阶段发展到深入拓展、制度完善定型阶段。要看到的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关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更大自主权过程中,由于制度之间相互掣肘、政策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导致一些措施在落地过程中与中央的要求和部署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科研人员绩效激励与科研项目质量关联度不高、实际贡献与智力报偿不匹配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推动形成科学高效的科研绩效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最大程度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满意度,需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精准设计各类科研绩效考评制度。有效的制度供给需要以精准分类为前提。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项目评价过程中,既要强调创新导向和契约精神等共性指标,更要精准设置不同的结果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以此判定项目的实质性创新进展。比如,重大科研项目要与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区域发展有机对接,明确解决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的考核指标;竞争性科研项目要充分尊重国际国内同行评议意见,重点围绕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的原创性和价值实施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要以理论创新、决策价值、社会贡献、国际影响等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开发类项目要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重点评价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共性问题、支撑引领行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

  积极探索科研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根据现行制度,科研机构的绩效工资是受总量控制的,应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试点地区可依据科研机构职责定位、成果价值、财政投资的资产比例和人员经费比重等因素综合考量,积极引导落实“科研人员应该成为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要让他们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合理合法地富起来”。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注意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重点依据科研项目年度增长率、完成率和优秀率等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不断完善科研人员智力成本补偿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问题依然是智力成本难以得到充分补偿。为此,应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项目研究团队绩效分配更大自主权,突出业绩贡献,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积极推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设定有差别的智力成本补偿比例,真正实现以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贡献总和作为科研人员智力成本补偿的参考依据。重点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之间的关系,可考虑将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投入的全时当量作为科研人员智力成本进行核算,不断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

  持续强化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分配方式。科学有效的正向激励是激活创新的源头活水。对承担关键领域技术攻关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及高端人才,可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或协议工资等方式,明确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激发创造潜力。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此外,还要加大为国家重大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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