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
哈政办规〔202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0日
哈尔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服务指导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各区县(市)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建立3—5个功能健全、设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支持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假、育儿段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2.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有母婴停留的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院和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
3.普及科学育儿知识。通过广播、电视、社区宣传栏、互联网信息推送等途径,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充分利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之家等资源,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专家咨询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街道(乡、镇)每年至少举办4次育儿知识科普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健康指导。(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
(二)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对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消防、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区县市政府)
2.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供应渠道。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
3.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鼓励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合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
4.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针对不同月龄,提供差异化的照护服务,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政策支持体系
1.财政税费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区县市政府)
2.土地保障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区县市政府)
3.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允许托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区县市政府)
(四)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1.实施属地备案管理。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幼儿园举办托班的,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营商环境局,区县市政府)
2.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是婴幼儿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实施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培训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托育机构监控系统应当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区县市政府)
3.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
4.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联动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未注册登记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住建部门监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生态保护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
5.建立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实施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局、市民政局,区县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健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强化婴幼儿照护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人社部门培训规划,对取得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定期组织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开展卫生保健、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等内容的培训,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现有人员的轮训,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三)强化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数量、布局及其规范管理,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评估检查和育儿知识科普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整合资源,定期开展育儿知识科普活动。(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在2022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体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工作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每年1月30日前要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区县市政府)
附件:
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
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报务工作积极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报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支持政策如下。
一、必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项目,在不调整土地权属及用途的情况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为营利性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6.对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1.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12.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3.国有营业场地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原承租人不再承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用于托育服务的意向承租人。
(二)报批建设政策
4.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三)财税补贴政策
6.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7.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8.将符合条件的托育从业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9.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低息贷款。
10.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11.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五)其他支持政策
12.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普惠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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