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怎么做,哪些人需要参加?你参加了吗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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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同学在后台咨询:什么是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去哪?怎么做?不会是要再考一次等问题,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关于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那些事,有相同疑问的你也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下哪些同学需要接受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15年及2016年通过考试并领证的工程师,如果证书仍未注册,需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的权利之一,接受继续教育也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三年)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究竟什么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呢?

2018年4月5日公安部消防局(现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了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维护继续教育网络教学信息化系统。

第六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制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针对性的补充教学。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编制管理组应当配合编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开展教学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第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结果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小伙伴们究竟该如何做呢?

2019年1月1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们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采取的形式是:网络培训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继续教育内容: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均为必修课程,根据相关规定,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共计4课时;

第二部分 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共计12课时;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共计4课时。

继续教育方式:

所有参训人员可以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已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从首页直接登录后,参加继续教育;尚未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在“非注册人员登记”处完成信息登记后,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资源由课程学习、课后测试组成,所开设的均为本次培训必学课程。参训人员学时达到规定要求,进度达到100%后,方可参加课后测试。每一科目8道题,测试时间为10分钟,测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记为合格。连续三次测试,均达不到80分的,为不合格,系统将自动记录,并重新参加该科目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设置了防作弊、防刷课功能,一旦切换页面或电脑鼠标静止10分钟以上,课程将自动暂停,需滑动验证后,方可继续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超出截止日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所有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及时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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