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12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应畅通校园欺凌举报求助渠道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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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林江丽)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该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确保每周1课时安全教育

  根据该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在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高等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注重教学实效,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学校应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聘请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师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实战型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通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实施欺凌和暴力情节严重将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在学生安全事故防范中,明确加强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配置和应急队伍建设,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课程。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防范,领导班子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办公会,建立校长“谈心日”,主动回应师生诉求。每学年开学前,中小学应当完善防范校园欺凌方案,组织风险评估。中小学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学生等情况;每学期应当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

  中小学应当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咨询平台。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中小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应当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小学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1小时,中学应当不少于2小时。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筛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的值班、预约、转介、重点反馈等制度,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此外,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时段,除在校内安排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学校应当重点做好校门口区域内的警戒守护工作。学校应当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溯源。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严禁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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