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领域五大霸王条款被曝光 中途退学一律不退费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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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社会公开曝光教育培训领域相关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醒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格式条款:学员必须学满一整期课程,中途退学一律不退费;开课一周后,因学员个人原因,无法完成所报课程,不予办理退费手续事宜;如在我校开第×节课之后要求退费,恕不办理。

评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条款采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一律不予退还,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格式条款:会籍转让费300元。

评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转让费的收取应与实际损失相对等。如果消费者转让、停卡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应该和实际成本对等,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条款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格式条款:本合约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仲裁结果执行。

评析:《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和选择仲裁机关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格式条款:学校保留所有免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评析:《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经营者通过确定自己独享“最终解释权”,在承诺事项不能兑现或发生交易争议时,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此条款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格式条款:所有会员卡一经出售,将不办理退换。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此条款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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