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酒司机,一个不配合取证,一个殴打谩骂!结果……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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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要说的这两位司机

  真不知道从哪来的胆量

  喝点酒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路遇交警查酒驾拒不配合

  甚至还敢袭警

  是谁给你的勇气?

  

  男子“喝高”后叫嚣交警“你警号多少!”

  近日,福清交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福俱路与清昌大道交叉路口,有一辆车等红灯时停在中间车道,绿灯亮了却一直不走,后车一直鸣笛催促都没有反应。

  

  交警抵达现场后,只见驾驶人林某正在驾驶位上呼呼大睡,经过数次拍打车窗和叫喊,林某才有所反应。

  

  难道是醉了?面对民警的询问,林某很快便承认自己喝了酒。民警当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据显示——他确实“喝高”了!

  

  当民警对林某进行拍照取证时,他耍起了花样,各种遮挡就是不配合拍照。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直接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

  

  此时,林某依然不配合取证,还扬言“你警号告诉我!”“为什么一定要我拍照?”民警依法告知林某拍照是正常的处理流程,即使没有照片,道路监控也已经记录下其酒驾的违法事实。

  

  吹气值

  172mg/100ml

  血检值

  176.09mg/100ml

  检测结果表明,林某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会吸取本次教训。

  

  配合警方依法执行公务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但有人视法律如儿戏

  公然挑衅警方履行职务

  

  酒驾二轮电动车闯红灯还袭警!

  3月20日下午,漳州龙文交警在辖区长福路与龙昌路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吴某酒后未戴头盔驾驶套牌二轮电动车闯红灯,执勤交警立即对其进行劝阻。吴某心生不满,下车对现场执勤的民警辅警进行辱骂、殴打。

  

  目前,涉嫌袭警的嫌疑人吴某已被龙文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民警执法权威

  关乎国家法律尊严

  关乎社会安定稳定

  对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全力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和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来源:福州、漳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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