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首个社会力量评奖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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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129号)文件和《滨州农学会章程》规定,滨州农学会设立了面向全市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渤海农业科技奖”。渤海农业科技奖将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主要奖励为我市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类别设有科技进步奖、科学普及奖、巾帼科技奖、青年科技奖和优秀创新团队奖等,同时设立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科技奖励顾问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对奖励的申报、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渤海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常设奖项为科技进步奖,奖项级别为一、二、三等奖,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

  渤海农业科技奖奖励成果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渤海农业科技奖的设立,能够极大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做贡献。滨州农学会对外开展团体标准立项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对内表彰优秀论文、优秀农业技术成果(典型案例、主推技术、主推品种)、优秀团体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

  

  4月6日,滨州农学会在市农科院会议室召开了一届一次理事会。市农科院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刘树泽,滨州学院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副理事长王君,滨州职业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理事长王光杰,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副院长、副理事长田风荣,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理事长孟凡福等滨州农学会理事30余人出席会议。市农科院党支部委员、副院长、农学会秘书长王子强主持会议,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渤海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渤海农业科技奖奖项设置》《滨州农学会荣誉表彰评选办法》和《滨州农学会收费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

  

  市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宋士波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宋士波指出,滨州农学会的成立,搭建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技术交流的桥梁,渤海农业科技奖的设立将更加充分调动农业科技工作人员开拓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求学会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科学家精神,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宋士波强调学会要继续做好全市范围内农业科技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平台的建设,建设可以信赖的会员之家。

  刘树泽理事长强调,滨州农学会要增强自身建设,发挥理事办会意识,各理事会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建设好、宣传好学会工作,发挥学会平台优势,秉承农业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紧紧围绕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发挥好“农业科技人员之家”的作用,为科技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滨州农学会是由从事农业科技教育、科研、技术推广、新型经营主体等个人、团体自愿发起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滨州市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团结和组织农业科技工作者,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农业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三农”服务,为滨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附:

  渤海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是经滨州市科技局备案批准、由滨州农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市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为我市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渤海农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8〕124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鲁科字〔2018〕128号)、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129号)文件和《滨州农学会章程》,结合滨州农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由滨州农学会设立,滨州农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滨州农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主任委员由滨州农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滨州农学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内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管理等单位专家组成。

  第七条 设立滨州农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滨州农学会根据专业领域从滨州农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设立滨州农学会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奖励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及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设立滨州农学会科技奖励顾问委员会,聘请5-10位农业行业权威专家,组成奖励顾问团,对奖励的申报、组织、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滨州农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十一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接受滨州农业行业及其它与农业相关行业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在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取得对农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研成果,尤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为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重大战略性技术和重大示范转化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标准为: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常设奖项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渤海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2.未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3.非涉密项目;

  4.主要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满2年。

  凡正在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与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不得申报渤海农业科技奖;对于连续2年申报未获奖的成果,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渤海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渤海农业科技奖申报书;

  2.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成果应用的法人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学会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

  5.以下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权证书;

  (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6)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应提交有关领导批示、成果应用证明以及采纳建议后出台的政策制度。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4.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七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2人。

  第十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材料要求占比不低于50%,第一完成人的材料要求占比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参评成果由单位推荐,不接受个人申报,所有参评成果必须事先由推荐单位进行形式审查,方可择优推荐。推荐单位为滨州农学会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农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二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评审采用形式审查、专家网络评审、专家集中封闭会评、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评审流程为:

  1.推荐单位将申报成果材料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网评的成果进行集中会评;

  3.会评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农学会等有关单位媒体进行公示;

  4.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进行审定;

  5.整个评审、授奖过程及时向科技奖励顾问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并于奖励结果发布3个月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接受异议。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名。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获奖成果异议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成果第一完成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渤海农业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滨州农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渤海农业科技奖奖项设置

  (一)科技进步奖

  1.技术创新成果应立足产业需求,来源于实践,应用于生产,能为生产实际服务,尤其是研究当前农业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的科技成果。要求整体技术推广应用至少满2年。鼓励原始创新成果申报,杜绝拼凑或中间成果申报。

  2.成果不得含有获得过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齐鲁农业科技奖的技术内容。

  3.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每项成果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同一人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二)科学普及奖

  1.科普成果主要指农业科普作品或产品,要立足农业科普事业发展,普及效果好、受众面广、能有效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或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拥有持续影响力和宣传力。

  2.成果完成时间在申报年度之前。

  3.成果不得含有获得过国家、省部级、齐鲁农业科技奖科学普及类奖项。

  4.完成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每项成果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同一人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三)巾帼科技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作风廉洁,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恪守科学道德。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科学方面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3.不超过60周岁的中国籍女性科技工作者。

  (四)青年科技奖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三农,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农业基础与前沿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对学科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在农业应用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3)在农业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与产业化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在农业农村经济等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业绩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上述成果应主要在国内取得,被推荐人应为科技成果的首要贡献者。

  3.男性候选人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不超过45周岁。

  (五)优秀创新团队奖

  要求科技道德素质过硬、创新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能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发展与创新的科学研究群体,应在近5年内取得过重大科研成就,成果转化与产业贡献突出。

  来源:滨州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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