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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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于2014年12月12日与原告某银行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2014年X消贷字701258号”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65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尼桑奇骏汽车的款项(其他内容详见合同条款)。原告与被告孙某于同日签订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于2015年1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发放被告贷款165000元。被告孙某截止2017年10月13日尚欠原告款额合计134,008.36元。

  被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与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年X消贷字701258号”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被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详见《保证合同》条款)。 上述《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于2014年12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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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意见】

  某银行支行与被告孙某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某机电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上述合同文件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孙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款,应当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关于某银行支行主张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损失等。某银行支行诉孙某偿付借款利息,应当视为对上述权利的行使。被告某机电公司对被告孙某所欠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偿还本息,被告某机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例评析】

  某银行支行与被告孙某签订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某机电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被告孙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款,应当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被告某机电公司对被告孙某所欠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与被告某机电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上述合同文件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结语和建议】

  当出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时,应当从合同本质出发,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案件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中规定租赁合同纠纷能审理合伙关系吗?

  法律中规定租赁合同纠纷不能审理合伙关系,主要就是因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够混为一谈。

  法律中规定合伙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伙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出现合伙协议纠纷的,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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