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安立甘宗建立在国王权力上的神圣权利理论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5-18
手机版

  安立甘宗的绝对主义王权观,建立在国王的权力完全来自上帝的教义基础上,因此被称为国王的神圣权利理论。

  神圣权利理论的完整描述可见之于1640年的英国教会法:“君主的神圣权力来自上帝的授予,建立在最初的自然法基础上,且在《旧约》和《新约》中有清晰地表达。”

  所以,它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君权神授理论,《圣经》为这种理论的可靠性提供证明。

  

  神圣权利理论的出现是论战的需要,所以其理论构建极具针对性,它反对天主教和清教对异教徒君主的反抗权,主张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一切反叛行为都是亵渎神明。

  17世纪早期,安立甘宗、天主教和清教都接受了基督教神学中的自然法理论,政治社会的形成是自然的,个人出于自己的同意成为共同体成员。

  但在政治权力的来源方面,安立甘宗坚持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上帝,与其他教派思想区分开来。

  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是自然法原则之一,人类出于自然天性会建立政治秩序,形成人与人之间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安立甘宗神学家哈德里安·萨拉维亚指出,即使社会只有两个人组成,也需要一个人下达命令另一个人服从,这样才能使社会长久维系。

  在伊甸园时为了合作的需要就已出现政府,人类堕落后建立起强制性政府。

  在政府的建立步骤方面,天主教和清教主张权力的“转移理论”: 统治的权力最初存在于共同体中,为了方便统治,共同体将主权权力转移到一个人身上。

  权力的转移在共同体和统治者双方规定的条件成立时发生,此后国王的权力永远受到这些条件的限制。

  

  如果他违背了这些条件,那么权力就重新回归共同体,所以权力的转移理论使人民对国王的反抗合法化。

  安立甘宗主张统治者的“指定理论”:区分统治者的头衔和权力,承认统治者的头衔来自人民,但拒绝承认统治权力最初属于共同体,因为一切权力只能来自上帝。

  它的内在逻辑是:既然上帝是自然法和自然万物的创造者,那么从根本上说政府是上帝的创造物,统治者的权力也来自上帝的授予。

  先后担任过切斯特、利奇菲尔德和达拉莫主教的安立甘宗神学家托马斯·莫顿表示,同意能赋予国王头衔,但不能赋予国王权力。

  

  “人民进行选举是基于通常的需要”,但“无论何处的国王是通过王国的同意而建立,命令都是出自上帝,人民必须服从”。

  莫顿还指出天主教神学家贝拉明的错误在于“没有区分权力的头衔和权力本身……因为头衔的取得不能不通过人民的方式,但权力本身直接出自上帝。”

  在17世纪40年代的内战期间,安立甘宗政治神学仍然奉行权力的“指定理论”。国王查理一世的御用牧师亨利·哈蒙德认为,人民的权力只限于指定统治者的人选。

  

  “指定或命名某人拥有那个职位,是人民而不是上帝的行为,但这个指定行为并不能授予权力,只有上帝拥有那种权力,将那种权力授予被指定的人。”

  查理一世的另一名御用牧师亨利·弗恩也认为:“尽管上帝没有直接指定他的代理人,而是通过其他方法,即通过人民的选择;但是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上帝”。

  为了反驳政治权力最初在共同体中的观点,部分安立甘宗神学家提出了父权理论,指定理论和父权理论的目的都在于证明王权直接和完全地来自上帝,而非人民授予。

  因此,国王只对上帝负责,不对人民负责。

  

  父权主义者认为,人类最初的政治团体是家庭,父亲最初拥有的对家庭成员的处决权是一种政治权力。

  国家和家庭的区别是规模,国王手中的权力就是父亲的权力,他能利用自己手中的父权令国家中其他父亲的权力失效。

  父亲的权力不可能是由家庭成员选举或转移产生的,这也就驳斥了政治权力的共同体起源说。

  天主教也承认父亲对家庭的权力来自上帝,但他们区分了父亲对家庭的权力和君主对王国的权力,而对父亲和国王类比广泛存在于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的政治神学文献中。

  奥索雷主教格里菲斯·威廉姆斯在他的一本小册子中写道:“每个家庭中统治其家庭成员的主人,就是一个微缩的国王”,“王国不过是一个大家庭,在那里国王拥有父亲的权力”。

  父权理论已经被现代的人口统计学证伪,政治国家并不是扩展型家庭,但乔纳森·克拉克告诉我们,17世纪的英国人并不是从字面意义上认识父权理论。

  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有关权威起源的政治理念,“在本质上是对《圣经》的一种诉求,因此也是将《圣经》历史作为政治惯例源泉的诉求。”

  

  1606年的教会法规定:上帝确实赋予亚当和大洪水前的其他父系家长,对他们孩子及其后代的统治权;

  通过自然法的规定,他们的后人应当恐惧、敬畏、荣耀和服从他们。这种权力……虽然我们仅称其为父系权力;

  但考虑到权力的范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王权;至此,将王权称为父系权力是恰当的。

  神圣权利理论的目的是让服从王权成为一项绝对义务,不给反暴君留下可能性,无论出现何种暴政,只有上帝能够审判和施加惩罚。

  

  主教威廉姆斯区分了《旧约》中专制君主作恶的不同情形:亚哈违反了民法,尼布甲尼撒违反了神法,玛西拿和朱利安违反了民法和神法。

  无论出现哪种情形,国王的“臣民都不能以此为借口反抗他,”因为一旦接受了任何一种理由,这种理由都会被反抗者利用”。

  爱尔兰的保皇派主教约翰·麦克斯韦尔主张,王权“最初、正式、直接地”来自上帝,所以是不可反抗的,即使是最邪恶的国王也具有神命的支持,王室中的暴君这个词本身就是矛盾的。

  

  虔诚的保皇主义者杜德利·狄格思承认存在暴君,但他将其限制解释为篡权者,若国王的头衔来源正当,都不可能成为暴君,因为“他继承王位的权利,并不取决于非凡的特性或道德优势,而是合法的继承权。”

  所以,除非有人质疑威廉征服的合法性,否则当时的国王查理一世就永远是不可被反抗的神圣君王。

  狄格思对于质疑的声音也早有准备:即使认为威廉是非法入侵,人们通过对他的效忠宣誓,使得臣民及其后代作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

  

  神圣权利理论为绝对王权提供了神学论证,同时在宗教和道德领域提出了对王权的限制,但由于安立甘宗神学宣扬绝对的不抵抗观念,所以并没有防范专制统治者的有效措施。

  神圣权利理论的出现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乔治·萨拜因认为是为秩序和政治稳定辩护,“以反对那种被普遍认为增加了宗教内战之危险的观点”。

  理论家们担心弱势的王权会导致国家陷入分裂和战火,但并不希望存在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任意王权,他们提出尽管国王高于世俗的法律。

  

  但必须服从上帝和神法,还有遵守自然法的道德义务,此外,国王的统治还要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

  安立甘宗神职者托马斯·莫顿和大卫欧文曾教导说,“无论何时,若永恒的上帝下达了任何命令,而世间的权力与之相悖,那必须公正地拒绝服从世间的法律和凡间上帝的命令”;

  “当国王的命令违反了上帝,臣民不应当服从,”“在上帝的教会中这没有争论的余地”。尽管安立甘宗教导信徒首要的服从归于上帝。

  但当国王的命令与上帝的律法相冲突时,民众没有进行暴力反抗的权利,而是应当温顺地接受国王对不服从者施加的任何惩罚。

  

  詹姆士一世警告他的臣民,即使国王堕落为一个暴君,任何基督徒也不能反抗他们的国王,只有上帝能够惩罚这些触犯了权力界限的统治者。

  萨默维尔认为,“臣民永远不能用武力反抗国王,是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最普遍的政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国王有遵守王国法律的道德义务,但在特殊的危急关头,国王有超越法律进行个人统治的特权。

  因为安立甘宗的自然法思想有强烈的集体主义和反个人主义的倾向,认为主权者基于公共利益能够触犯任何臣民的权利。

  

  为了限制王权,安立甘宗绝对主义者们还企图信靠神意,认为上帝将惩罚触犯神法或者损害了臣民利益的统治者,这种惩罚在死后必然到来。

  但上帝也可能通过刺杀、入侵以及缩短寿命等方式在此世便惩治暴君,保卫基督教王国远离专制的邪恶。

  举报/反馈

上一篇:惠民工程
下一篇:关乎考公入编!宁城急招188人,不限户籍年龄,优先扶持在岗人员!5.7日截止!

最近更新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