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被辞退,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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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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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公司几个月

  工作勤勤恳恳

  公司却以结构调整为由

  与劳动者立即终止劳动关系

  这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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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张三从西南地区某大学毕业,恰逢疫情,就业较为困难,迟迟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最终回到了老家蒲江,通过网络平台,终于在蒲江县工业区的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个职位。

  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因该公司当时没有专业的人事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让张三填写了一份入职申请表,即完成了入职。这份表格记载有:公司与个人信息、工作地点与时间、月工资。

  张三也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一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可是在数月之后,张三突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聘通知书,告知张三因公司机构设置及结构调整,将撤销张三现所在的岗位,与张三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但考虑到张三在公司工作的数月时间,为公司的发展也作出了贡献,公司将向张三支付4000元现金作为张三的离职补偿。

  张三在收到该通知书时,一开始还不愿意相信公司会突然做出这样的决定,立即前往公司高层领导办公室当面确认该通知书的真实性。

  公司总经理:你要理解公司,现在没有了这个岗位,我们不得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我给公司也是作出了贡献的,公司不能说解约就解约。

  公司总经理:公司已经作出了决定,况且公司和你并没有签劳动合同,年轻人有能力,天涯何处无芳草,说不定这次解约对你来说还是一次机会。

  在得到公司高层领导的确认后,张三十分不解和气愤,回想起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吃苦耐劳,兢兢业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许多贡献,在公司某些项目的实施中可谓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如今却被公司领导毫不留情地予以辞退。

  张三认为公司的解聘行为没有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作为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于是张三开始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一些类似的司法裁判案例后,张三向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认为劳动者张三在入职时填写了一份“入职申请表”,表格载明了公司与劳动者张三的个人信息、工作地点与时间、月工资,后续双方也是按照这份“入职申请表”的内容履行的,所以这份“入职申请表”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张三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公司已经给他发放了离职补贴,所以应当驳回张三提出的仲裁请求。

  张三:我那么努力地工作,为公司做出了那么多贡献却最终不被重视,说裁就裁,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冒犯,我坚持我的主张。这样我退一步,我同意公司可以延期支付赔偿金。

  公司代表:张三提出的赔偿金金额过高,我公司只同意支付合理的部分。

  庭审中,仲裁委也征求者张三以及公司的意见,希望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几乎是互不让步。最终,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被申请人蒲江县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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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嘉宾

  蒲江县司法局 副局长 谢培蓉

  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文轶

  Q

  本案中,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张三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蒲江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张三可以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最终张三选择了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Q

  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张三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是如何计算的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形,劳动者张三得到的8000元经济赔偿金,首先计算基数是基于张三的月平均工资4000元;其次张三共在蒲江某公司工作十一个月,故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最后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故劳动者张三应得的经济赔偿金也就是4000元乘以2,为8000元。

  Q

  张三在入职时已经签订了“入职申请表”,该表格为什么不构成劳动合同呢?什么情况下“入职申请表”可以构成劳动合同?

  A:首先,并非所有的“入职申请表”均不构成劳动合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本案中,劳动者张三签订的入职申请表过于简陋,仅仅填写了公司与个人信息、工作地点与时间、月工资,对于劳动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均未填写,不满足劳动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不足以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如若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的,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则可将相关表格或通知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Q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对劳动合同的认定会否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有所变化呢?

  A:随着时代的发展,某些地区的争议解决机构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对“入职申请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认定愈发严格,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认定不仅局限于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基础性信息,例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年审判案例,该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的《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具备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否则也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该案中上述文件缺失了未对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进行约定,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无论是劳动者还是裁判者,对于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再仅仅是仅拥有公司与个人信息、劳动期限、劳动报酬条款即可,现在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愈发重视,将其重要性与劳动期限、劳动报酬条款提升至同一高度。

  原标题:《无辜被辞退,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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