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高考|招生章程!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理工大学,青岛理工大学,菏泽学院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中医药大学。
学校代码:1044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369号。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655号。
国际医学中心: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295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各招生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录取除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学生的批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余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日语。
特别提醒:眼视光学(中外合作办学)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或英语成绩低于110分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特别提醒: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临床医学、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中药资源与开发、制药工程、眼视光学、康复治疗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运动康复、康复物理治疗、智能医学工程、康复作业治疗等专业。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
第十五条
分专业录取原则
1.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按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按公布方案执行。按专业组填报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2.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文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各专业录取均不设分数级差。
3.内蒙古自治区分专业录取原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5.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根据测试成绩,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符合普通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条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50355
招生咨询电话:(0531)89628999 传真:(0531)89628251
招生监督电话:(0531)89628877
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sdutcm.edu.cn
E-mail:zb@sdutcm.edu.cn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33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学校纪委机关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本科招生网、本科招生微信小程序及招生简章等渠道公布。第十三条 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爱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爱合作办学)专业的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第十四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校2023年按专业招生。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提档。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学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2.对于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4.进档考生成绩无法满足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第十八条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等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位次,择优录取。第十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内地新疆班、农村专项等其他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本科招生微信小程序及时公布。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修读第二专业的,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33-2780673邮 编:255000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学校网址:https://www.sdut.edu.cn/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zx.sdut.edu.cn/E-mail:zsb@sdut.edu.cn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嘉陵江路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2.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
3.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10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市北校区第八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九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招生专业与分省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等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征集志愿。
3.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考生文化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遵从相关规定录取;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位次高者优先录取,若位次仍相同,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8.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选考科目与报考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其他省份使用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确定录取专业,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招,对于艺术类专业明确要求按照艺术类分文理科单独安排招生计划的省份,专业录取时按照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分艺术类文理科单独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青岛两校区公共外语课除英语外,可开设日语、俄语、德语、朝鲜语非通用语种课程;临沂校区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
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自2023级起,录取到临沂校区就读的普通本科学生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注明培养校区。
第八章
其它
临沂校区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招生监督电话:0532-85071099
3.E-mail: zhshb@qu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
5.学校校园网:http://www.qut.edu.cn
6.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7.邮编:26652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宣传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
山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等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录取。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应规定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应规定的,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优先录取位次在前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1.在山东省内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
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书法学专业:使用山东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须符合我校对招生项目的要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报考我校音乐表演的考生,技能1须为声乐(仅限流行演唱)、民族乐器(仅限古筝、二胡、竹笛、琵琶、民族打击乐、扬琴、唢呐、板胡、京胡、笙、中阮、大阮)。
舞蹈学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艺术舞蹈)专业统考成绩;舞蹈学(体育舞蹈男)、舞蹈学(体育舞蹈女)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体育舞蹈)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2. 在山东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执行以下规定:
书法学专业:在山西省、贵州省使用相应省份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及专业统考成绩都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美术学专业:在河南省招生使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专业统考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都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方法。
体育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七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2〕224号)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二十条 英语、商务英语(本科)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186
传 真:(0530)5668890
邮 箱:hzxyzsb@163.com
网 址:http://www.hezeu.edu.cn
邮 编:274015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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