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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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金罚决字〔2023〕17号、18号)显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监管局检查发现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涉及金额60.05万元。

  经查,齐力时任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经理兼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对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2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齐力警告并罚款4万元。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金罚决字〔2023〕17号)

  鲁金罚决字〔2023〕17号

  当事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齐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涉及金额60.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及所涉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附件、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金罚决字〔2023〕18号)

  鲁金罚决字〔2023〕18号

  当事人:齐力

  身份证号码:12010219730703XXXX

  职务:时任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经理兼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当事人对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经理兼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对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如下:检查发现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和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涉及金额60.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及所涉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附件、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齐力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10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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