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8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一批次牛蛙检出禁用物质,商家被罚
重庆江北区8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一批次牛蛙检出禁用物质,商家被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日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涉及该区7家食品经营者8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一批次牛蛙检出禁用物质,商家被罚5500元。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大嗓门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大嗓门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津双福批发市场临时摊位处购进,未履行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和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所售涉案香蕉的违法所得较少,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3.处罚款300元。
二、江北区展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A级-妃子笑荔枝(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展瞳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A级-妃子笑荔枝(粒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从平和县兴利源水果专业合作社处购进,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江北区展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三、江北区祺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A级-云南沃柑(中)(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祺闵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A级-云南沃柑(中),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广西亿球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验合格证明,收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江北区小尔多生鲜经营超市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鲜活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北区邓云刚水果经营部,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元。
五、江北区小农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鲜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小农夫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鲜活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7号方茂牛蛙批发部处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不合格产品的投诉举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江北区中润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中润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121号2栋5-4号的重庆乐菓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江北区祺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A级-秭归脐橙(伦晚)(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祺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A级-秭归脐橙(伦晚)(中),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鲜优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验合格证明,收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八、江北区庆渔年餐饮食府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庆渔年餐饮食府(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食品均用于监督抽检消耗及制售成餐饮成品食用消耗,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产品库存,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和查扣措施。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2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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