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南昌市教育局重要通知:举报有奖!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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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南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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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行为

  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治理工作,从严打击违规办学行为,提升校外治理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第三条 南昌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举报线索移交至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教育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牵头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第二款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第四条 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试行)》,重点为以下7个方面:

  (一)办学方向方面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内容和课程、教材等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未遵循教育规律、违反教育公益性等问题。

  (二)办学资质方面

  1.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2.以各种形式掩盖违规开设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3.托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训;

  4.公司未经许可,超经营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训。

  (三)办学场所方面

  办学场所不符合相关设置标准要求、存在消防、防疫等安全隐患的。

  (四)公示公信方面

  培训机构未与学员签订《2021年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公示,未接受公众监督。

  (五)违规收费方面

  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未纳入监管,在监管平台外收取费用的;培训收费未明码标价。

  (六)违规宣传方面

  培训机构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媒体上刊(播)发各类培训广告的;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存在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

  (七)从业人员方面

  培训机构的教师不具备教师资质;公办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从事违规补课行为;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教师存在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以下内容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举报内容不明,无具体违法行为、不能提供详细的地址、难以核查的;

  (三)举报内容行政部门已知悉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并提供唯一有效的手机号码,通过来电、来邮、来访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如实反映问题机构的地点、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 对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奖励遵循一条一奖。每提供一条有效违规线索的(有效线索是指,同一机构,同类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奖金每人累计2000元为限。

  对第四条的(一)(二)(三)款、提供“暴雷”“冒烟”机构问题等重大线索的,予以重奖,其中,“暴雷”线索是指,已经发生卷款跑路的机构,举报人能提供重大有价值的追款或人员逃匿线索,便于追讨取证等的;“冒烟”线索是指,即将发生“暴雷”的机构,举报人能提供机构转移资产,或涉嫌欺诈等损害学员利益的重大线索,便于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及时止损、追查的。

  对同一违规行为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处理,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南昌市教育局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获得奖励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可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南昌市教育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窗口,现场拨打唯一有效手机号码认证后,凭身份证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举报人如故意制造违规线索或恶意举报且严重干扰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查处和核发奖金过程,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举报材料保密存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管理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文广新旅局、南昌市科技局、南昌市体育局、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现金奖励有相关部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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