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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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要坚持公益属性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入学后学费只降不升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学费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学费两年内不上涨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提交申请核定。

  学费涨幅不得过高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平均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

  这些民校学费不能再涨

  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本市、县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

  注册未入读至少退费90%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民校不得收取赞助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软件)、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民校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学校收入应当依法依规全部用于办学开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确定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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