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不得开网吧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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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 ) 《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4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南宁将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排查,杜绝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的情况。

  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黎琳介绍,近年来,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不断提高,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一些新问题逐渐凸显,《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南宁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将标题规范修改为“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扩大适用范围

  《条例》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将适用范围扩大:一是适用区域的扩大,从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扩大至城镇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二是适用对象的扩大,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为适用范围;三是适用环节的扩大,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保护延伸到学校的建设和移交等环节。

  提高用地规模和面积标准

  《条例》强化规划引领。在规划编制上,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根据、编制程序等,增加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有力地保障教育均衡发展;在规划预留上,明确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住区建设、异地扶贫搬迁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规划选址上,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场所。

  《条例》细化、提高了城市建成区新规划设置的学校规模标准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一,将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单列规定,增加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规定。其二,提高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幼儿园从原条例的12平方米提到17平方米,小学的从13平方米提到21平方米,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从原条例的17平方米分别提到25平方米、30平方米。其三,明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前必须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完善配套建设相关规定

  《条例》完善了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规定,明确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是非营利性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同时,明确了配套建设的具体流程等,尤其对“建设时序”这一关键环节,《条例》明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开工建设的首期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五同时”;针对“移交管理”这一关键环节,《条例》明确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将学校、幼儿园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接管手续。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地方式更加灵活

  《条例》完善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用地规定。对占用的,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或者重建方案,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征收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其他场所设立规定。明确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完善旧区改造中的用地保护。改造区域内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规定标准增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应当在相邻地段予以解决。《条例》施行后,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地方式更加灵活。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对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不得开网吧

  《条例》第三章对于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作了规定。《条例》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进行确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或者重建方案,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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