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沉市场“保育保教”,美吉姆旗下小吉姆全力以赴

栏目:教育资源  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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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近日,各地相关政府已经针对普惠托育的托位和标准下达了定量化的指标,这也说明了针对 0-3 岁的孩子的教育和培养的国家政策已经进入到 " 基建 " 环节,对于婴幼儿的教育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国家高度," 早托一体化 " 需求日益提高,当然有很多的家长对于 " 早教 " 和 " 托育 " 其实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这次我们来深入研究一下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早教和托育的区别

  在发达国家,早教和托育均归属为 " 高质量婴幼儿保教服务 ",在众多先实行的国家唉中,高质量婴幼儿保教服务有利于 3 岁以下婴幼儿社会性、认知、身体等方面的发育和发展和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后退学现象发生的概率,同时能有效解放劳动力,增加父母双方尤其是母亲的就业机会,从而缓解家庭的收入压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性别平等。比如:

  丹麦、瑞典与挪威等北欧国家福利类型的国家:奉行高度非商品化原则与普救主义,其倡导将家庭成本社会化,政府提供普惠的 0 — 3 岁婴幼儿公共保教服务,强调社会的性别平等,鼓励父亲承担抚育儿童的责任,也鼓励母亲选择工作。

  德国、意大利与奥地利等欧陆国家:0 — 3 岁婴幼儿保教服务理念奉行 " 补缺—生存 " 的价值取向,当家庭无力承担儿童照料的责任时,政府才需要发挥补缺的功能,为家庭和儿童提供必要的福利支持。

  我国 1949-1976 年间,为幼托机构的启蒙期,一直到 1996 年前后托育体系逐步建立,从 1997 年开始,由于企事业单位逐步剥离社会职能,归宿家庭,一直到 2017 年,二胎政策进一步推行,早教托育市场重新起步。

  所以其实我国是按照 " 育 " 和 " 教 " 两个方向分别同步发展的。简单来说:托育更重 " 托 ",其实就是 " 照护 " ,早教更重 " 教 ",其实就是 " 启蒙 " 。

  早教和托育的联系

  虽然社会民主福利国家和保守社团主义与自由主义国家奉行的托育服务理念不同,但 " 政府应在托育服务供给中承担责任 " 是这些国家的普遍共识。托育服务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与社会公益性,对于促进劳动力市场与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缓解育龄人群育儿压力、提振生育意愿具有积极意义,因而被各国视为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早教则更有商业欧美动漫化的特质,其实这两者对于婴幼儿的发展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当然有些城市已经成功做出了非常好的 " 榜样 ",而且市场反馈也是非常好。

  比如上海早在 2018 年就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 3 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贯彻 " 保教融合 " 的托育服务思路,对幼儿的运动、语言、交往能力进行开发训练,以期为家庭提供科学化的早教育儿指导。

  其实可以发现,托育场所和早教场所的共生性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有区别的可能就是在教培队伍的专业素养上,对此,国家鼓励并支持多元社会主体加强合作,使其参与到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来,最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涵盖政府公立园区、私立园区、多种模式的教培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相关力量,探索新公共服务在早教托育实践中的应用,建设家庭友好性环境。

  早教和托育相结合的前景

  从目前的趋势上来看,未来我国将从从托育服务从业规范、行业规范与课程规范三方面入手,特别对从业人员教育背景、技能要求、工作经验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有意愿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借鉴发达国家保育教育课程经验,研究制定中国 0 — 3 岁婴幼儿保育教育课程规范,科学开展婴幼儿早期保育与教育工作。

  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发展现阶段会遇到的问题,比如中国的婴幼儿照料依然需要采用家庭为主,社会补充的模式。因而增强家庭的照料能力应该是中国人口与发展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此外,应该加大政府对于家庭、儿童以及托育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地。

  可以看到,国家正在不断努力,作为企业,作为行业,也需要积极配合,只有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要求与规范,借助品牌和正规化的力量,才能真正快速落实我国早教托育的相关发展进程,未来可期,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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